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為避免其土地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遂與丙通謀虛偽買賣,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且土地交付給丙。丙又將該土地賣給惡意之丁,並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下列有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2. B丁得主張,其有效取得土地之所有權
  3. C丙與丁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4. D甲與丙間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無效

正解 B — 丁得主張,其有效取得土地之所有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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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效力,以及惡意第三人能不能主張取得所有權。本題問的是錯誤者。

正解理由

本項所涉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其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民法》總則編關於意思表示的部分定有明文。依該制度,甲、丙間為避免強制執行而通謀所為的買賣與所有權移轉都不生效力,而不生效力的結果不得用來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本題丁是惡意的受讓人,並不在保護範圍內,因此丁無法有效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選項 B 卻主張丁得有效取得所有權,是四個選項中錯誤的那一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丙間的買賣是為了避免強制執行而通謀所為,雙方都沒有受該契約拘束的意思,本項所稱契約無效,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效果相符,敘述正確。

  2. (B)

    丁是惡意受讓人,不受善意第三人保護規定的庇護,其受讓所依據的丙之所有權自始未取得,本項所稱丁得有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為本題錯誤之選項。

  3. (C)

    《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丙與丁確有移轉土地與支付價金的合意,該買賣屬債權契約,出賣他人之物並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本項敘述正確。

  4. (D)

    甲、丙間的所有權移轉同樣建立在雙方通謀而無真意的合意上,與買賣契約同其命運,本項所稱移轉無效,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丙間的合意→為避免執行而通謀,雙方均無真意;
  2. 要件二,效果→買賣與所有權移轉均不生效力;
  3. 要件三,丁之主觀狀態→惡意;
  4. 效果,丁不受善意第三人保護規定之庇護,未能取得所有權,故選項 B 錯誤。

記憶點

通謀而生的效果人人得主張,善意第三人才擋得回去;丁既是惡意,就沒有這道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分辨點的位置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無效,以及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組規範。本項所涉之該制度,《民法》定有明文。四個選項圍繞這一組規範分成兩層:第一層是甲、丙之間,第二層是丙、丁之間,而命題者把丁設定成惡意,就是要看考生會不會把善意第三人保護誤讀成一律保護受讓人。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要分開評價

選項 C 講的是丙與丁之間的買賣契約。《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是負擔行為,出賣人有沒有處分權並不是它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仍然有效,只是出賣人可能陷於給付不能而生債務不履行的問題。相對地,選項 D 所講的所有權移轉是處分行為,它的效力取決於處分人有無權利,兩層必須分開評價,這也是本題把 A、C、D 三個選項刻意分成兩層的用意。

與登記有關的一條並列參考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條處理的是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者的處分限制,與本題依法律行為所為的移轉分屬不同情形,考題常把兩者混在一起問。

惡意受讓人的地位

丁既是惡意,就不在善意第三人保護規定的射程之內;丙從來沒有取得所有權,丁自丙受讓的處分行為也就欠缺權利基礎。至於占有的部分,《民法》第 941 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該條界定的是間接占有的類型,與所有權的歸屬是兩回事,不能拿占有的移轉來補所有權的缺口。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信託行為與通謀虛偽的區別、隱藏行為的效力,或把丁改成善意而問甲能否請求塗銷登記。作答順序不變:先判斷第一層的合意有沒有真意,再看第二層受讓人的主觀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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