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有 A、B 二幅畫,以總價 10 萬元出售予乙,甲將其對乙之價金債權贈與予丙,並讓與之,甲通知乙債權讓與後,將 A、B 二畫交付於乙。其後,丙屢向乙催討清償 10 萬元不成,遂以書面通知乙:「免除 10 萬元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乙、丙三人間共有二個債權行為
  2. B甲、丙間只有一個處分行為
  3. C乙、丙間只有一個處分行為
  4. D甲、乙間只有一個處分行為

正解 D — 甲、乙間只有一個處分行為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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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把一連串交易拆成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逐段數出各當事人之間各有幾個。本題問的是錯誤者。

正解理由

甲、乙之間的交易包含買賣契約這一個負擔行為,以及甲把 A 畫交付於乙、把 B 畫交付於乙這兩個動產物權讓與;動產物權的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民法》物權編通則定有明文。兩幅畫各自有各自的交付,因此甲、乙之間的處分行為有兩個,而不是選項 D 所稱的一個,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甲與乙的買賣契約是一個負擔行為,甲與丙就價金債權所訂的贈與契約是另一個負擔行為,本項所稱三人之間共有兩個債權行為,敘述正確。

  2. (B)

    《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該項所定的債權讓與,是直接使債權主體變動的處分行為;甲、丙之間除贈與這個負擔行為外,就價金債權只有一次讓與,本項所稱一個處分行為,敘述正確。

  3. (C)

    乙、丙之間並無負擔行為,丙以書面通知乙免除 10 萬元債務,是直接使債之關係消滅的處分行為,《民法》債編關於債之消滅的部分定有明文;乙、丙之間只有這一個處分行為,本項敘述正確。

  4. (D)

    甲交付 A 畫與交付 B 畫是兩次獨立的動產物權讓與,各自使一幅畫的所有權移轉於乙,本項所稱甲、乙間只有一個處分行為,為本題錯誤之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乙間→買賣一個負擔行為,交付 A 畫、交付 B 畫兩個處分行為;
  2. 要件二,甲丙間→贈與一個負擔行為,價金債權讓與一個處分行為;
  3. 要件三,乙丙間→免除一個處分行為;
  4. 效果,選項 D 所述的數量與上開盤點不符。

記憶點

負擔行為數契約,處分行為數標的;兩幅畫就是兩次交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分辨點的位置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二分,是《民法》體系上的通說架構,條文本身並未替這兩個名詞下定義,本題的分辨點也就落在這個架構怎麼套到題目的事實上,而不落在某一條的字面。實務與學說的共識是:負擔行為只發生請求權,處分行為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因此處分行為的個數要按被處分的標的逐一計算。

債權讓與這一段

《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債權禁止扣押者。」《民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逐款讀完可以看出,該條是把讓與設為原則、把不得讓與設為例外,而讓與本身直接使債權易主,正是處分行為的典型。

通知的意義

《民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題目寫甲通知乙債權讓與後才交付兩幅畫,這個通知是對債務人生效與否的問題,本身不是另一個處分行為,考生不要把它數進去。與此並列的還有《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該項處理的是抗辯的延續,同樣不涉及行為個數。

容易被多數或少數的地方

本題最常被數錯的有兩處。其一是甲、乙之間:買賣一個契約涵蓋兩幅畫,但交付要按畫計算,於是負擔行為一個、處分行為兩個。其二是乙、丙之間:丙與乙沒有訂過任何契約,免除是丙單方所為而直接消滅債之關係,因此該段只有處分行為而沒有負擔行為。至於《民法》第 300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該條所定的債務承擔與本題的債權讓與方向相反,並列可以看出主體變動的兩種型態。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無權處分時各行為的效力、讓與通知的撤銷,或改成同一批標的物分次交付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把當事人兩兩配對,再在每一對裡分別數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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