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未經影視明星乙之同意,擅自將乙的姓名與照片貼附在其所銷售之產品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得依民法第 18 條之規定,請求除去其侵害
- B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受侵害,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屬人格法益,受侵害時,如情節重大,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D乙得向甲請求銷售產品所得利益 3 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正解 D — 乙得向甲請求銷售產品所得利益 3 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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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姓名權與肖像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哪些救濟。本題問的是錯誤者。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9 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 18 條第 2 項並就人格權受侵害的金錢請求,定為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這兩條所配置的效果,都是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為方向。選項 D 所稱銷售產品所得利益 3 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是加倍於損害的懲罰性給付,須另有特別法的明文為據,並非上開兩條所定的效果,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就人格權受侵害設有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的規定,乙的姓名與照片被擅自貼附在商品上,屬人格權受侵害,得請求除去,本項敘述正確。
- (B)
依《民法》第 19 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肖像權受侵害而生財產上損害者,其請求權基礎《民法》債編關於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定有明文,本項敘述正確。
- (C)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就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定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效果;肖像權屬該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本項敘述正確。
- (D)
依《民法》第 19 條與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所配置的效果都是填補性的賠償;本項所稱銷售所得利益 3 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並非上開條文的效果,為本題錯誤之選項。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法益→乙的姓名權與肖像權;
- 要件二,行為→甲未經同意將姓名與照片貼附於產品上;
- 要件三,救濟→依《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除去侵害、依《民法》第 19 條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請求相當之金額;
- 效果,不包含 3 倍懲罰性賠償。
記憶點
民法的人格權救濟是填補,不是加倍;要加倍,得去特別法找明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人格權的保護在《民法》裡分成兩層。第一層是防禦,《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把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寫成不以損害發生為前提的請求權。第二層是金錢賠償,《民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這一項本身不是請求權基礎,而是一道轉介的閘門,要往下找到具體的特別規定才行。
兩個具體的特別規定
其一是《民法》第 19 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該條把姓名權單獨挑出來,同時給了除去與賠償兩個效果。其二是《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項前半逐一列舉了條文所定的各種法益,後半則以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作為概括條款,肖像權就是循這個概括條款進來的,而且要通過情節重大這一道門檻。《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該段把回復名譽的處分留給名譽被侵害的情形。
賠償請求權的專屬性
《民法》第 19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定為一身專屬,但書則在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時開了例外。這一項常與本題的考點合併出題,考生要記得但書的兩種情形。
回復原狀與時效
《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這是損害賠償方法的原則規定,方向同樣是回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至於期間,《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二年與十年是兩道並行的界限。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人格權侵害與不當得利的競合、《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於時效完成後的返還利益,或改成營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授權費用如何計算。判斷順序不變:先問侵害了哪個法益,再問要走防禦還是賠償,最後才問賠償的方法與範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