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權利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自知受脅迫時起 10 年內得撤銷意思表示
- B動產質權人於受擔保債權罹於時效時起 5 年內未實行質權者,該質權消滅
- C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 1 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 D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正解 D — 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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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四組權利行使期間的長短與起算點,分別落在撤銷權、質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與詐害行為撤銷權上。
正解理由
《民法》第 245 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該條所稱前條撤銷權,即《民法》第 244 條所定之詐害行為撤銷權。上開《民法》第 245 條所定的一年期間與選項 D 所述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93 條就受脅迫的撤銷所定的起算點是脅迫終止後,期間為一年,十年則是自意思表示後起算的絕對界限;本項寫成自知受脅迫時起 10 年內,與該條的起算點及期間都不相符。
- (B)
《民法》第 880 條所定的五年期間,其適用對象是抵押權;至於動產質權的消滅,《民法》第 898 條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本項把抵押權的五年規定挪到動產質權上,與上開兩條不符。
- (C)
《民法》第 963 條規定:「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起算事由有侵奪占有、妨害占有與危險發生三者,末者承接《民法》第 962 條就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所定的防止妨害請求權,三者均非自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算;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的返還義務另規定於《民法》第 455 條,本項把兩者混在一起。
- (D)
依《民法》第 245 條,詐害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權利種類→詐害行為撤銷權;
- 要件二,依據→《民法》第 244 條;
- 要件三,期間與起算→依《民法》第 245 條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行為時起十年;
- 效果,選項 D 與該條相符。
記憶點
四個選項的期間不同,起算點也不同:脅迫算終止後,詐害算知悉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題把四種期間排在一起考,作答時要對每一個選項問三件事:這是哪一種權利、期間多長、從哪一天起算。四個選項的陷阱分別做在不同的位置上,A 做在起算點與期間、B 做在適用對象、C 做在請求權種類與起算點、D 則是照抄條文。
詐害行為撤銷權的兩層要件
《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就無償行為所定的要件,只要求該行為有害及債權;《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有償行為則另加上債務人明知與受益人知情兩道主觀要件。《民法》第 244 條第 3 項規定:「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該項把非財產行為與特定物債權排除在外。《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該項在回復原狀之外,以但書保護善意轉得人。這四項是《民法》第 245 條期間規定所服務的對象。
質權消滅原因的並列
《民法》第 896 條規定:「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民法》第 897 條規定:「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把這幾條與《民法》第 898 條並列,動產質權的消滅在條文上是圍繞著占有與質物本身設計的,與抵押權另設《民法》第 880 條期間的方式並不相同。
占有與租賃的兩條請求權
選項 C 把兩件事疊在一起。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依《民法》第 963 條,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起算,三個起算事由分別對應《民法》第 962 條的返還占有物、除去妨害與防止妨害三種請求權;承租人依《民法》第 455 條的返還義務則自租賃關係終止時發生。另有《民法》第 456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45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該條就租賃關係中的幾項請求權另定二年,並把起算點分開規定,是本題選項 C 最常被誤植的來源。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撤銷權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因此適用除斥期間、受詐欺撤銷與詐害行為撤銷的區別,或改成質物返還後質權能否復活。作答順序不變:先認權利、再認期間、最後認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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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