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人授與代理權後不得限制代理權
  2. B表見代理只適用於意定代理,法定代理無適用之餘地
  3. C表見代理即為狹義之無權代理
  4. D代理人死亡後,代理權由其繼承人繼承之

正解 B — 表見代理只適用於意定代理,法定代理無適用之餘地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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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代理權的授與與消滅,以及表見代理的適用範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該條所描述的即意定代理。表見代理的正當性基礎在於本人自己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外觀,因而須對信賴該外觀的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這個基礎在法定代理裡並不存在。本題的分辨點在通說對表見代理適用範圍的見解,選項 B 與之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總則編關於代理之規定明定本人得限制代理權,本項所稱不得限制,並不成立。

  2. (B)

    意定代理的權限來自本人依《民法》第 167 條所為的授權,法定代理則來自法律規定,本人並未製造授權外觀;表見代理既以本人造成的外觀為基礎,於法定代理無適用餘地,本項正確。

  3. (C)

    表見代理是本人須對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的情形,狹義無權代理則是效力未定而待本人承認,兩者效果不同,本項不成立。

  4. (D)

    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代理行為的效力直接歸於本人。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而以委任為基礎關係者,《民法》第 550 條本文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同條但書另保留契約另有訂定或委任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落在本文者,代理人死亡使委任關係消滅,代理權隨之消滅而無從由繼承人繼承,本項不成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代理的種類→意定代理依《民法》第 167 條由本人授權,法定代理由法律規定;
  2. 要件二,表見代理的基礎→本人造成的外觀;
  3. 要件三,法定代理有無此外觀→無;
  4. 效果,無適用餘地。

記憶點

表見代理針對的是本人弄出來的外觀;法定代理不是本人弄的,接不上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分辨點的位置

本題四個選項所指向的規範,分別是代理權的限制、表見代理的適用範圍、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關係,以及代理權的消滅。其中表見代理的條文本身以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為要件,字面上就已經預設了本人的行為,但要不要因此得出法定代理完全排除的結論,仍須依通說的見解,本題的分辨點即在此,而不單純落在條文字面。表見代理與代理權的限制,《民法》均定有明文。

意定代理的成立方式

《民法》第 167 條把授權的方式定為向代理人或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因此意定代理有兩種授權途徑:內部授權與外部授權。外部授權尤其重要,因為它天然地在第三人面前製造了代理權的外觀,也正是表見代理最常發生的土壤。法定代理則走完全不同的路,例如《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權限直接由條文賦與,過程中沒有本人的任何表示行為。

代理行為的效力歸屬與瑕疵判斷

《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 10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兩項分別處理主動的意思表示與被動的受領。至於瑕疵,《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該條的但書只寫給以法律行為授與代理權的情形,也就是意定代理,這是條文本身把意定與法定分開處理的又一例。

代理權消滅後的收尾

《民法》第 109 條規定:「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該條處理的是代理權消滅後授權書的回收,設計上就是為了消滅代理權存在的外觀,避免第三人繼續信賴。把它與表見代理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外觀的管理是雙向的:一邊要求本人收回外觀,一邊在外觀未收回時要本人對善意第三人負責。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競合、本人拒絕承認後相對人得向誰求償,或改成複代理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問代理權從哪裡來,再問外觀是誰造成的。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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