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汽車為乙所盜取,乙駕駛該車發生車禍,致路人丙受重傷,關於致丙損害之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僅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B在依強制汽車責任險受領損害賠償之外,如丙尚有未能填補之損害時,得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規定,向乙請求賠償
- C丙僅得向汽車所有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保險金之給付
- D丙僅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 B — 在依強制汽車責任險受領損害賠償之外,如丙尚有未能填補之損害時,得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規定,向乙請求賠償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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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力車輛駕駛人的侵權責任,以及它與一般侵權行為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之間的關係。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91-2 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乙駕駛該車發生車禍致路人丙受重傷,正落在該條本文所定的情形,丙自得依該條向駕駛人乙請求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是基礎保障,於填補不足時被害人仍得依上開條文向駕駛人請求,選項 B 與此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丙固然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向乙請求,但《民法》第 191-2 條同樣以駕駛人為責任主體,兩者並存;本項把請求權基礎限縮成一個,並不成立。
- (B)
依《民法》第 191-2 條,動力車輛駕駛人於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賠償責任,丙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之外仍有未能填補的損害時,得依該條向乙請求,本項正確。
- (C)
依《民法》第 191-2 條,責任主體是駕駛人乙,甲並非駕駛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另有其請求對象與要件,是與本條侵權責任並行的另一條途徑。本項把請求對象寫成汽車所有人並排除其他途徑,不成立。
- (D)
《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須以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為前提,且設有行為人證明無過失即免責的但書;本項把丙的請求權限縮成該項一個,與《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91-2 條並存的狀態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車輛→汽車,屬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
- 要件二,使用中致損害→乙駕駛時發生車禍致丙重傷;
- 要件三,免責事由→乙須證明已盡防止損害之相當注意;
- 效果,依《民法》第 191-2 條乙應賠償丙因此所生之損害。
記憶點
撞人的是駕駛人,不是車主;保險先賠一層,剩下的回頭找請求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191-2 條的本文有三個要件:客體須是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須在使用中;須因此加損害於他人。責任主體明文定為駕駛人。但書則把免責的事由定在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並由駕駛人負舉證責任,這是推定過失的立法方式,與《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由被害人證明故意過失的一般規定並不相同。本題乙是盜車人,他仍然是駕駛人,責任主體的認定不因車輛來源而改變。
危險責任群組的並列
《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91-3 條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三條並列可以看出,這一群條文採取的是同一種立法方式:本文設責任、但書設免責,並把舉證責任移到行為人身上。
損害賠償的範圍
《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丙受重傷,財產上損害走前者、非財產上損害走後者,兩條分工明確。
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關係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是法定的基礎保障,並非以填補被害人的全部損害為目的。本題選項 B 所設想的順序,是先由保險給付填補一層,剩餘未填補的損害再依《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向加害人請求,這也是選項 A、C、D 都用了限縮語氣而唯獨 B 沒有的原因:命題者要考的正是請求權基礎的並存。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汽車所有人與駕駛人不同一人時的責任、《民法》第 187 條與第 188 條的責任主體,或改成軌道車輛而測驗第 191-2 條的客體要件。作答順序不變:先定客體、再定責任主體、最後才問免責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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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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