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所有之土地一筆欲以 3000 萬元出售,乙得知後向甲表示願意以該價格承購,甲口頭答應,並收下乙所給付之定金 10 萬元,同時和乙約定 3 日後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土地買賣契約為要式契約,甲、乙口頭約定之買賣契約無效
- B不動產物權移轉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
- C甲、乙間之土地買賣契約雖未以書面訂立,仍有效成立
- D甲、乙間之土地買賣契約雖未以書面訂立而無效,但因甲已收受定金,契約視為有效
正解 C — 甲、乙間之土地買賣契約雖未以書面訂立,仍有效成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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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買賣契約是不是要式契約,以及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在形式要求上的差別。
正解理由
《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該項把買賣契約的成立條件定在標的物與價金的意思合致,並未附加任何書面或其他方式。甲欲以 3000 萬元出售土地,乙表示願以該價格承購,甲並口頭答應,雙方就標的物與價金已經互相同意,土地買賣契約雖未以書面訂立,仍有效成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買賣契約於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即為成立,本項所稱土地買賣契約為要式契約而口頭約定無效,與該項不符。
- (B)
《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該條就不動產物權的移轉除登記外並要求書面,本項所稱不動產物權移轉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與該條第 2 項不符。
- (C)
依《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甲、乙間之土地買賣契約雖未以書面訂立仍有效成立,本項正確。
- (D)
本項以土地買賣契約未以書面訂立而無效為前提,該前提已與《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不符;而《民法》第 249 條各款所定的,是定金在契約履行或不能履行時如何處理,本項所稱契約因收受定金而視為有效,不在該條所配置的效果之列。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契約類型→土地買賣,屬負擔行為;
- 要件二,成立要件→依《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為標的物與價金意思合致;
- 要件三,本題事實→雙方就 3000 萬元及該筆土地口頭達成一致;
- 效果,買賣契約有效成立,至於所有權移轉另依《民法》第 758 條須書面與登記。
記憶點
買賣講好就算數,過戶才要書面加登記;定金不是把無效變有效的鑰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題的核心是把一筆土地交易切成兩層。第一層是負擔行為,也就是買賣契約,《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第 2 項再把成立時點定在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時,全條沒有任何方式的要求。第二層是處分行為,也就是所有權的移轉,《民法》第 758 條同時要求登記與書面。四個選項就是在這兩層之間換來換去。
一條要留意施行狀態的條文
《民法》第 166-1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民法》第 166-1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該條的施行日期並未隨債編修正條文一併施行,而是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民法債編施行法》就此定有明文,本題不以之作為判斷基礎;即使把它一併讀進來,第 2 項也在已完成登記時把契約拉回有效,方向與選項 A 所稱一律無效並不相同。
要式的一般規定
《民法》第 166 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該條處理的是當事人自己約定方式的情形,效果還只是推定不成立,可以舉反證推翻,與法律直接規定方式的情形不同。本題甲、乙並未約定須用書面,該條沒有適用的餘地。
定金的效力
《民法》第 249 條柱句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民法》第 249 條第 1 款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民法》第 249 條第 2 款規定:「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 249 條第 3 款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第 249 條第 4 款規定:「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逐款讀完可以看出,該條所處理的是契約履行或不能履行時定金的去向,選項 D 所稱契約因收受定金而視為有效,不在該條所定的效果之列。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預告登記、書面欠缺時的補正,或改成以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為內容的贈與。作答順序不變:先分是負擔行為還是處分行為,再問該層有沒有方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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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