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一隻愛情鳥,於甲付清價金後,乙即給付一隻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予甲,惟該愛情鳥罹患禽流感,以致甲原有之三隻愛情鳥亦一併遭感染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罹患禽流感,對甲而言係屬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項不完全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B甲原有之三隻愛情鳥亦一併遭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係屬瑕疵結果損害,甲僅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不完全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C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罹患禽流感,對甲而言係屬瑕疵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加害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D甲原有之三隻愛情鳥亦一併遭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係屬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項加害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 D — 甲原有之三隻愛情鳥亦一併遭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係屬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項加害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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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完全給付中,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各自對應到哪一項請求權基礎。
正解理由
《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該項處理的是給付本身有瑕疵所生的損害,也就是瑕疵損害。《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該項所處理的是超出給付利益之外的損害,也就是瑕疵結果損害,學理上稱為加害給付。甲原有的三隻愛情鳥遭感染而死亡,是買賣標的以外的固有利益受損,屬瑕疵結果損害,應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請求賠償,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罹患禽流感,是買賣標的物本身的瑕疵,所生者為瑕疵損害而非瑕疵結果損害;本項的定性與《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所定的前項以外之損害不符。
- (B)
三隻愛情鳥死亡的定性雖然正確,但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該項所定的損害是在第 1 項之外另行得請求賠償者;本項把請求權基礎限縮在《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與該條的分工不符。
- (C)
愛情鳥罹患禽流感屬瑕疵損害,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循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行使權利;本項把它接到《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的加害給付上,方向錯置。
- (D)
三隻愛情鳥死亡屬買賣標的以外的損害,正是《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所定的前項以外之損害,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給付有無瑕疵→乙交付的愛情鳥罹患禽流感;
- 要件二,損害的落點→買賣標的本身的損害為瑕疵損害,甲原有三隻鳥的死亡則在標的之外;
- 要件三,可歸責性→乙交付病鳥;
- 效果,就標的外之損害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請求賠償。
記憶點
壞的是買來的那隻,走第 1 項;壞的是家裡原本那三隻,走第 2 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227 條的兩項是一組分工。第 1 項的要件是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與不完全給付,效果是把債權人導到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去行使權利,處理的是履行利益這一塊。第 2 項則以前項以外之損害為要件,效果是另外得請求賠償,處理的是債權人固有利益這一塊。本題把兩種損害同時鋪在題目裡,四個選項各自把定性與依據兩兩排列組合,考的就是考生會不會把定性與依據對錯位。
固有利益的界線
判斷某一項損害落在哪一項,關鍵在於它是不是買賣標的本身的價值減損。愛情鳥帶有鮮紅斑點並罹患禽流感,減損的是甲買到的那隻鳥的價值,屬於履行利益;甲原有的三隻鳥本來就在甲的財產裡,它們的死亡與乙的給付內容無關,屬於固有利益。這條界線是通說所採,也是加害給付這個名稱的由來。
與物之瑕疵擔保的競合
《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該條的效果是解除或減價,並以但書就顯失公平的情形限縮為只能減價。《民法》第 360 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該條則在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的情形給了損害賠償。把這兩條與《民法》第 227 條並列,可以看出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是兩套並行的救濟,前者不以可歸責為要件,後者則以可歸責為要件。
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接口
《民法》第 227-1 條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條把債務不履行所致的人格權侵害,接到侵權行為的幾條規定上去。本題受損的是甲的財產,用不到這一條,但它與《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在體例上是相鄰的兩個出口,考題常一併出現。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加害給付與侵權行為的請求權競合、瑕疵擔保的檢查通知義務期間,或改成瑕疵導致人身傷害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問損害落在標的之內還是之外,再選對應的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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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