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於 KTV 與乙、丙二人發生爭吵後,相互推擠拉扯。乙被甲推倒,腿部受傷。丙則因有特殊體質,頭殼脆弱,雖僅被甲輕微碰撞,卻出現常人不會出現之頭殼破裂。乙回家爬樓梯時,因腿部受傷而摔落,致使手臂骨折,因而住院治療。不久,醫院火災,乙於睡夢中被燒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對乙之腿部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B甲對丙之頭殼破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C甲對乙之手臂骨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D甲對乙之燒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D — 甲對乙之燒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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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範圍,也就是哪一段損害還算在加害行為的射程之內。本題問的是錯誤者。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前段成立與否,除了故意過失與不法侵害外,還要求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至於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實務與通說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乙住院期間醫院發生火災而遭燒傷,這一段損害來自與甲的推擠拉扯完全無關的獨立事件,依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並不在甲的責任範圍內,選項 D 所稱甲應對燒傷負責,是四個選項中錯誤的那一個,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甲推倒乙致其腿部受傷,是直接由推擠行為所生的損害,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項敘述正確。

  2. (B)

    丙雖有頭殼脆弱的特殊體質,但被害人的既存體質並不使加害人免責,甲的碰撞仍是頭殼破裂的原因,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甲應負賠償責任,本項敘述正確。

  3. (C)

    乙因腿部受傷而在爬樓梯時摔落並致手臂骨折,這一段損害是原傷勢所引發的後續結果,仍在甲的行為所開啟的危險之內,本項敘述正確。

  4. (D)

    醫院火災是與甲的行為無關而獨立介入的原因,燒傷並非甲的推擠行為通常足以引起的結果,本項所稱甲應對乙之燒傷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本題錯誤之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加害行為→甲與乙、丙推擠拉扯;
  2. 要件二,權利受侵害→乙之腿傷、手臂骨折與燒傷,丙之頭殼破裂;
  3. 要件三,因果關係→前三者可回溯至甲的行為,燒傷則由醫院火災獨立造成;
  4. 效果,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甲就燒傷不負賠償責任。

記憶點

體質特殊照賠,後續跌倒照賠;火災是另一場意外,接不回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分辨點的位置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文字只寫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沒有把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寫進條文。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要走到哪裡為止,實務與通說是以相當因果關係說處理,也就是依一般社會經驗,該行為在通常情形下是否足以引起該項損害。本題的分辨點即在此,而不在條文字面,四個選項正是沿著這條線由近而遠排下來。

賠償範圍的條文位置

《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 216 條第 2 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該條把賠償的內容分成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兩塊,並在第 2 項用依通常情形這個標準去界定所失利益。條文用通常情形這幾個字,與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方式在思路上是一致的。

人身傷害的具體賠償項目

《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的住院治療費用即屬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民法》第 19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該項在一次給付之外另留了定期金的方式,並以但書要求加害人提出擔保,兩項合起來就是人身傷害在財產上損害的計算框架。

多數人涉入時的責任

《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 185 條第 2 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本題是甲一人分別對乙、丙造成損害,並非數人共同加害,用不到這一條;但題目寫成三人相互推擠拉扯,就是要看考生會不會誤把它讀成共同侵權,這一點值得留意。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被害人與有過失時賠償金額的減免、特殊體質是否構成與有過失,或改成第三人故意行為介入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確認責任成立,再逐段檢驗每一項損害與行為之間的關聯是否中斷。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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