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限 5 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若乙先扣除 1 年利息,而實給甲 375 萬元時,此乃所謂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應認為係借款 375萬元
- B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 C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
- D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之約定無效
正解 B — 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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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約定利率超過上限的效果,以及巧取利益與提前清償兩項限制。本題問的是錯誤者。
正解理由
《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該條就超過部分所定的效果,是債權人無請求權,而不是該部分的約定無效。甲、乙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選項 B 卻寫成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與該條所定的效果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206 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乙先扣除 1 年利息而實給 375 萬元,正是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本項敘述正確。
- (B)
依《民法》第 205 條,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效果是債權人無請求權;本項寫成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為本題錯誤之選項。
- (C)
依《民法》第 205 條,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本項敘述正確。
- (D)
《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本題利率百分之二十五已逾百分之十二,甲於經一年後始取得隨時清償原本之權利,且須於一個月前預告乙;甲、乙約定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跨入第二年的部分即以契約限制該權利,而《民法》第 20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該約定無效,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約定利率→週年百分之二十五;
- 要件二,是否逾《民法》第 205 條的百分之二十→是,超過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
- 要件三,是否逾《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的百分之十二→是,甲經一年後得於預告後清償原本,該權利不得以契約限制;
- 效果,選項 B 對該條效果的描述錯誤。
記憶點
超過二十的是無請求權,不是無效;逾十二者,滿一年後的清償權不能用契約鎖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題把利息的三道防線排在一起。第一道是上限,《民法》第 205 條就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所定的效果是債權人無請求權。第二道是防脫法,《民法》第 206 條禁止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堵住把利息化裝成別的名目的作法。第三道是提前清償,《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在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時,讓債務人於經一年後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並由第 2 項禁止以契約除去或限制該權利;因此本題 2 年不得提前清償的約定,落入第 2 項的是跨入第二年的那一段。四個選項各踩一道,只有 B 把第一道的效果寫錯。
無請求權與無效的差別
無請求權指的是債權人不得請求,該部分的約定並未被宣告不生效力;無效則指約定自始不生效力。這個差別在債務人已經任意給付超過部分的利息時最明顯,兩種構造會導向不同的返還結論。本條在 108 年考試當時的用語是無請求權,作答時要以條文當時的文字為準,不要用後來的印象去覆蓋。
複利與法定利率的並列
《民法》第 207 條第 1 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 20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該條就複利設下原則禁止、但書開放與商業習慣排除三層。至於未約定利率時的處理,《民法》第 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把這幾條並列,可以看出《民法》就利息是分成上限、複利、法定利率三個面向分別規定的。
一部無效的一般規定
《民法》第 111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71 條的但書正是本題的關鍵:法律雖然限制了利率,但該規定就超過部分所定的效果是無請求權,屬於但書所稱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的情形,因此不能直接套用無效的結論。這一組條文可以解釋為什麼選項 B 看起來很像對的。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超過部分已給付後能否請求返還、消費借貸的成立與利息的預扣,或改成契約以違約金名義收取超額利息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算利率落在哪一道門檻,再看條文替該門檻配的效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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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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