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負債數千萬元,對外並無任何債權,但將僅存值錢之手錶贈與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之債權人為保全債權,隨時得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乙返還該手錶
  2. B甲之債權人若欲保全債權,而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乙返還該手錶者,須甲債務人已應負遲延責任時,方得為之
  3. C甲之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甲之贈與行為
  4. D須甲於贈與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且乙於受贈與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正解 C — 甲之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甲之贈與行為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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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以及無償行為的撤銷不以主觀要件為必要。

正解理由

《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甲負債數千萬元,將僅存值錢的手錶贈與乙並交付,贈與屬無償行為,且甲對外並無任何債權,該贈與顯然有害及債權人的債權。依該項,甲的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甲的贈與行為,選項 C 所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242 條所定的代位權,以債務人有可供行使的權利而怠於行使為前提,本題甲對外並無任何債權,欠缺可代位行使的對象;且本項所稱隨時得為之,亦與代位權的行使要件不符。

  2. (B)

    《民法》第 243 條所定的遲延要件是為代位權而設,本題既無可代位行使的權利,該要件即無從適用;本項仍循代位權的路徑,並不成立。

  3. (C)

    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無償行為,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項正確。

  4. (D)

    《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該項所定的兩道主觀要件是為有償行為而設,本題的贈與是無償行為,應適用同條第 1 項,本項把有償行為的要件套到無償行為上,並不成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性質→甲將手錶贈與乙,屬無償行為;
  2. 要件二,有無害及債權→手錶為甲僅存值錢之物,債權因而受害;
  3. 要件三,是否須主觀要件→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不以主觀要件為必要;
  4. 效果,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記憶點

無償行為不必問兩邊知不知情,有償行為才問,而兩者都限於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代位權要先有一個可以代位的權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244 條把撤銷權分成兩條路。第 1 項的路走無償行為,要件只有兩個:債務人所為的是無償行為、且該行為有害及債權。第 2 項的路走有償行為,除了害及債權外,另加上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以及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這兩道主觀要件。立法者之所以在無償行為上放寬,是因為受益人並未付出對價,保護的必要性較低,這一點在條文的結構上直接看得出來。

撤銷權的界限與效果

《民法》第 244 條第 3 項規定:「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該項把非財產行為與特定物債權排除在撤銷權之外。《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該項讓撤銷與回復原狀一併聲請,並以但書保護善意的轉得人。至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民法》債編關於保全的部分定有明文。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分工

《民法》第 242 條所定的代位權,處理的是債務人消極不作為的情形,也就是有權利而不去行使,因此條文用怠於行使其權利這幾個字,並以但書把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排除。《民法》第 243 條再加上債務人須負遲延責任這道時間上的門檻,但書則就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開了例外。相對地,《民法》第 244 條處理的是債務人積極處分財產的情形。本題甲對外並無任何債權,等於把代位權的對象整個抽掉,A、B 兩個選項因此連起跑線都到不了。

贈與的相關規定

《民法》第 406 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該條的定義直接把贈與定性為無償,因此本題不必再多作論證即可套進《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另有《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該項所定的是贈與人自己的撤銷權,與債權人的撤銷權主體不同,本題手錶已交付,該項也用不上。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撤銷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撤銷權與強制執行程序的關係,或改成債務人以顯不相當的低價出售財產而測驗有償行為的主觀要件。作答順序不變:先分無償或有償,再看要不要主觀要件,最後才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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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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