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80 題

乙受甲之概括委任,除部分行為須得甲之特別授權外,其餘乙皆得為甲為之。下列何項行為,無須另得甲之特別授權?

  1. A和解
  2. B將甲之房屋出租 3 年
  3. C不動產之買入
  4. D提付仲裁

正解 C — 不動產之買入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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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概括委任的受任人,哪些行為須另有特別授權。

正解理由

《民法》第 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該條但書就不動產所列者,是出賣、設定負擔,以及期限逾二年之租賃;不動產之買入不在其列。乙受甲之概括委任,為甲買入不動產時,回歸該條本文得為一切行為的原則,無須另得特別授權,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534 條第 4 款規定:「四、和解。」和解列於該條但書,乙為甲和解須有特別之授權,本項須另得授權。

  2. (B)

    依《民法》第 534 條第 2 款規定:「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將甲之房屋出租 3 年已逾二年,乙須有特別之授權,本項須另得授權。

  3. (C)

    《民法》第 534 條但書就不動產所列者為出賣與設定負擔,以及期限逾二年之租賃,不動產之買入不在其列,乙依該條本文即得為之,本項無須另得特別授權,為本題答案。

  4. (D)

    依《民法》第 534 條第 6 款規定:「六、提付仲裁。」提付仲裁列於該條但書,乙須有特別之授權,本項須另得授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授權型態→乙受甲之概括委任;
  2. 要件二,所為之行為是否列於須特別授權之各款→不動產之買入未列於《民法》第 534 條但書各款;
  3. 要件三,其餘三項所涉之和解、逾二年之不動產租賃與提付仲裁,列於該條但書;
  4. 效果,依《民法》第 534 條本文,乙為甲買入不動產無須另得特別授權。

記憶點

概括委任在不動產上被限制的是出賣、設定負擔與逾二年的租賃,買進來反而不受限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534 條是本文加但書、但書之下再列六款的結構。本文確立原則: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書則把六類行為抽出來,要求特別授權。這六款各有其理由:《民法》第 534 條第 1 款規定:「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民法》第 534 條第 2 款規定:「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兩款針對的是委任人財產的減損或長期拘束;《民法》第 534 條第 3 款規定:「三、贈與。」是無償減少財產;《民法》第 534 條第 4 款規定:「四、和解。」《民法》第 534 條第 5 款規定:「五、起訴。」《民法》第 534 條第 6 款規定:「六、提付仲裁。」三款則涉及紛爭解決權限的處分。買入不動產使委任人取得財產,性質上與這六款不同,故未被列入。

條文對照

委任權限的來源,《民法》第 532 條規定:「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該條先把特別委任與概括委任分開;《民法》第 533 條規定:「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兩條與《民法》第 534 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概括委任特別設下但書的用意。

易混淆之處

商事上的經理權另有規範,《民法》第 554 條第 2 項規定:「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民法》第 55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該條把買與賣一併納入限制,與《民法》第 534 條第 1 款只寫出賣或設定負擔不同。這一組是最容易互相污染的記憶:看到不動產之買入就直覺要特別授權,其實那是經理人的規定,不是概括委任受任人的規定。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期限二年整的不動產租賃是否須特別授權、受任人未得特別授權而為該等行為的效力,以及委任與代理的區別。作答時先定性是概括委任或特別委任,再逐款比對行為態樣。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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