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1. A債權
  2. B不動產役權
  3. C典權
  4. D租賃權

正解 C — 典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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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哪些權利得為抵押權的標的物。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82 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該條所定得為抵押權標的物之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與典權三者,這三種都是以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為內容、且得單獨讓與的用益物權,因此可以再供擔保。典權既列於該條,自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900 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債權是權利質權的標的物,而不是《民法》第 882 條所列得為抵押權標的物的權利,本項錯誤。

  2. (B)

    《民法》第 853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不動產役權依該條不得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自不得供抵押,本項錯誤。

  3. (C)

    典權列於《民法》第 882 條所定得為抵押權標的物之權利,本項正確。

  4. (D)

    租賃權是承租人基於租賃契約對出租人所享有的債權,並非《民法》第 882 條所列之地上權、農育權或典權,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依《民法》第 882 條為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
  2. 要件二,逐項比對→債權屬《民法》第 900 條之權利質權標的,不動產役權依《民法》第 853 條不得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租賃權為債權;
  3. 效果,四者之中唯典權落在《民法》第 882 條之列。

記憶點

能拿去抵押的用益物權是地上權、農育權與典權;不動產役權因為不能與需役不動產分離,所以不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抵押權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標的,《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條文寫的是不動產。《民法》第 882 條則是這項原則的擴張規定,把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三種權利也納入得為抵押權標的物之列。這三者的共同特徵有二:其一是以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為內容,具有相當的交換價值;其二是原則上得單獨讓與,因而具備變價受償的可能。權利抵押權設定後,實行時拍賣的就是該權利本身。

條文對照

不動產役權為什麼被排除,《民法》第 853 條說得最清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它的存在目的是提高需役不動產的利用價值,本身沒有獨立的財產價值,也不能單獨變價,因此無法作為擔保的客體。至於債權,《民法》第 900 條把它歸入權利質權的標的物;租賃權則是債權的一種,同樣不在《民法》第 882 條之列。這一組區別的軸線就是:物權或債權,以及能不能單獨讓與。

易混淆之處

典權與地上權都是用益物權,考生比較不會弄錯;容易弄錯的是農育權與不動產役權。《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該條的定義顯示不動產役權是為需役不動產而存在,附麗於需役不動產;農育權則是以使用他人土地從事農林畜牧等生產活動為其內容,本身具有獨立的交換價值。前者被《民法》第 853 條明文排除,後者則列於《民法》第 882 條。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權利抵押權實行時的拍賣客體、地上權設定抵押後地上權消滅對抵押權的影響,以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能否以權利為標的。作答順序固定為:先判斷該權利是物權或債權,再看它能否單獨讓與,最後回到《民法》第 882 條逐一比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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