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借給乙使用,乙擅自出售給丙,又與丙訂立租賃契約,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該電腦。乙旋又將該電腦以分期付價方式賣與丁,分 6 期,每個月 1 期,丁支付全部價金後,始取得所有權,將該電腦以所有權保留方式交付給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對電腦的所有權在乙將之出售給丙時,若丙為善意第三人,則丙即已取得所有權
  2. B丙雖然取得所有權,但因其與乙成立租賃契約,所以對所有權移轉方式採用占有改定方式為之,丙僅取得間接占有
  3. C以分期付價方式之買賣,無善意受讓之適用,丁無法取得所有權
  4. D乙又將該電腦賣給丁,屬於無權處分,雖以所有權保留方式交付給丁,若丁為善意,丁仍可取得所有權

正解 D — 乙又將該電腦賣給丁,屬於無權處分,雖以所有權保留方式交付給丁,若丁為善意,丁仍可取得所有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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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產善意受讓的要件,特別是占有改定與現實交付在保護範圍上的差別。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民法》第 801 條再把占有的保護轉化為所有權的取得。乙就甲借與其使用的電腦為處分,是無權處分,依《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非經甲承認不生效力;乙以所有權保留方式將電腦交付給丁,讓與人乙未繼續占有該電腦,不落在《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之情形,丁若為善意,依上開規定仍可取得所有權,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乙將電腦出售給丙,並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規定:「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丙未受現實交付,縱為善意亦不受保護,本項錯誤。

  2. (B)

    丙依《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之占有改定雖取得間接占有,但依《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未受現實交付者不受保護,本項稱丙取得所有權,錯誤。

  3. (C)

    《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並未把價金給付方式列為限制,分期付價之買賣同有善意受讓之適用,本項稱無善意受讓之適用,錯誤。

  4. (D)

    乙將該電腦賣給丁屬無權處分,惟該交付非依《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為之,丁若為善意,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與《民法》第 801 條仍可取得所有權,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讓與人無權利→甲將電腦借給乙使用,乙擅自出售;
  2. 要件二,受讓→乙以分期付價方式賣與丁;
  3. 要件三,交付→以所有權保留方式交付給丁;
  4. 要件四,善意→(D) 所設之前提為丁善意;
  5. 效果,丁取得所有權。

記憶點

占有改定不受善意受讓保護,現實交付才受保護;所有權保留與分期付價都不排除善意受讓。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無權處分的效力,《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本題乙係擅自出售,未經甲承認。善意受讓由兩條文接力完成。《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先處理占有的保護:以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為目的、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保護;同項但書再把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排除在外。《民法》第 801 條接著把占有的保護轉化為所有權的取得,該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因此判斷順序固定為:先確認讓與人無權利、再確認受讓行為以移轉物權為目的、再確認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最後確認交付的方式。

條文對照

交付的方式規定在《民法》第 761 條。《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民法》第 761 條第 3 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單獨把第 761 條第 2 項的占有改定挑出來,要求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理由在於占有改定之下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外觀上看不出物權已經變動,欠缺保護交易安全的正當性。本題乙先以占有改定交付丙、再現實交付丁,命題者就是要考生比較這兩種交付。

易混淆之處

所有權保留常被誤以為排除善意受讓。所有權保留所附的條件,附在所有權的移轉之上;就交付而言,本題乙已將電腦交付給丁,讓與人並未繼續占有該電腦,與《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所定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的占有改定不同,因而不生同法第 948 條第 2 項的限制。另外,《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本題電腦是甲基於自己的意思出借給乙,並非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因此沒有該條的適用。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指示交付有無善意受讓的適用、重大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及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請求與《民法》第 950 條的價金償還。作答順序固定為:先看讓與人有無權利,再看交付方式,最後看有無盜贓遺失物的特別規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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