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何者,非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1. A婚姻經撤銷
  2. B婚姻視為消滅
  3. C配偶一方死亡
  4. D離婚

正解 C — 配偶一方死亡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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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該條所定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是離婚以及結婚經撤銷,配偶一方死亡並未列入其中。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終了時,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之血親間的姻親關係,並不因此當然消滅。選項 (C) 所稱配偶一方死亡,並非該條所定之消滅原因,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婚姻經撤銷,依《民法》第 971 條,結婚經撤銷者姻親關係消滅,本項是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2. (B)

    《民法》第 988-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民法》第 988-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前婚姻視為消滅者既準用離婚之效力,姻親關係亦隨之消滅,本項是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3. (C)

    配偶一方死亡,依《民法》第 971 條,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為離婚與結婚經撤銷,死亡不在其中,姻親關係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本項為本題答案。

  4. (D)

    離婚,依《民法》第 971 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本項是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依《民法》第 971 條為離婚與結婚經撤銷;
  2. 要件二,各選項之婚姻終了方式→撤銷、視為消滅、配偶一方死亡、離婚;
  3. 效果,配偶一方死亡不在該條所定原因之列。

記憶點

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是離婚與結婚撤銷,配偶死亡並不使姻親關係消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971 條只有一句話,卻同時處理了兩件事:前段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後段以結婚經撤銷者亦同的文字把撤銷婚姻併入相同的效果。條文用的是列舉的方式,未把配偶死亡納入。理由在於,姻親關係的基礎是婚姻,而死亡使婚姻關係終了,卻不像離婚或撤銷那樣具有否定或解消婚姻結合的意義;生存配偶與亡故配偶之血親間的親屬情誼,法律選擇讓它繼續存在。這一點在扶養義務、繼承與結婚限制上都會產生實益。

條文對照

姻親的範圍由《民法》第 969 條劃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姻親關係一旦消滅,這三類關係隨之終了。但《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可見立法者就直系姻親的結婚限制,特別讓它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存續,這是一個重要的例外,也常與本題一併命題。

易混淆之處

選項 (B) 所稱婚姻視為消滅,指的是《民法》第 988-1 條第 1 項的情形,也就是前婚姻因後婚姻成立而視為消滅。該條第 2 項本文既然規定準用離婚之效力,姻親關係當然隨之消滅。這一項的難處在於考生未必記得有視為消滅這種型態;它與離婚、撤銷並列,都屬於婚姻關係在雙方生存中被解消的情形,與死亡截然不同。把四個選項排成一列可以看出,命題者要問的正是:哪一個選項的婚姻終了是因為死亡,而不是因為法律上的解消。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姻親關係消滅後直系姻親能否結婚、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在生父死亡後是否存續,以及姻親間扶養義務的存廢。作答順序固定為:先確認婚姻是如何終了的,再回到《民法》第 971 條比對它有沒有被列為消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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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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