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離婚生效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兩願離婚於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畢時生效
- B裁判離婚於離婚判決確定時生效
- C調解離婚自法院調解成立時生效
- D和解離婚於和解成立後,經法院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之通知到達時生效
正解 D — 和解離婚於和解成立後,經法院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之通知到達時生效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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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兩願離婚、裁判離婚、調解離婚與和解離婚各自的生效時點。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52-1 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該條就調解離婚與和解離婚,是以調解或和解成立之時作為婚姻關係消滅的時點;後段所定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是成立之後的後續程序,並不是婚姻關係消滅的生效要件。《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2 項並就訴訟上和解規定:「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3 項則把因和解成立而應辦理之身分登記,定為法院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之事項,與生效時點無涉。選項 (D) 稱和解離婚於和解成立後、經法院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之通知到達時生效,與該條不同,為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該條把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並列為兩願離婚的要件,故於離婚登記完畢時生效,本項正確。
- (B)
裁判離婚是由法院以判決解消婚姻關係,於離婚判決確定時發生效力,本項正確。
- (C)
《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又依《民法》第 1052-1 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故調解離婚自法院調解成立時生效,本項正確。
- (D)
依《民法》第 1052-1 條,離婚經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通知戶政機關是其後的程序,本項把通知到達之時當作生效時點,錯誤,為本題答案。
記憶點
兩願離婚看登記,裁判離婚看判決確定,調解與和解離婚看成立之時;通知戶政機關只是後續程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離婚有四條途徑,生效時點各不相同,這一題就是把四條途徑排在一起比較。兩願離婚是法律行為,《民法》第 1050 條把它的成立要件寫成三個並列的條件: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登記在這裡不是宣示性的,而是生效要件,因此登記完畢婚姻關係才消滅。裁判離婚則以法院的判決解消婚姻,其效力隨判決確定而發生。調解離婚與和解離婚則由《民法》第 1052-1 條統一規定,以調解或和解成立之時為準。
條文對照
調解成立的要件與效力,《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該項本文以記載於調解筆錄為成立時點,但書則就離婚與終止收養關係加設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的要求。《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該項與《民法》第 1052-1 條後段的用語一致,都把通知戶政機關定位為法院的職權事項,而不是效力發生的條件。訴訟上和解則規定在《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與第 30 條完全平行。《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效力繫於和解筆錄之作成,通知戶政機關則同樣是法院的職權事項。
易混淆之處
本題最容易被兩願離婚帶偏。兩願離婚確實要等到戶政機關的登記完畢才生效,於是考生會以為凡是涉及戶政機關的動作都是生效要件;但調解離婚與和解離婚的戶政作業是由法院依職權通知,性質上是把已經發生的身分變動反映到戶籍資料上,先後順序正好相反。另外要注意的是,《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要求離婚調解須由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這是身分行為不許代理的具體表現,也是常見的考點。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兩願離婚未辦登記的效力、調解成立後發現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的救濟,以及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酌定。作答順序固定為:先辨別離婚的途徑,再找出該途徑的效力發生時點,最後才處理戶政登記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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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