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不得撤銷?
- A被脅迫訂定婚約
- B被脅迫結婚
- C生父被脅迫認領其非婚生子女
- D繼承人被脅迫拋棄繼承
正解 C — 生父被脅迫認領其非婚生子女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身分行為受脅迫時的撤銷,以及認領被明文排除撤銷的特別地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70 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就認領明文排除撤銷,但書所留的例外是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這一種情形。本題 (C) 的生父是被脅迫而認領,脅迫並不是該但書所定的事由,該認領依本文不得撤銷,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得撤銷。訂定婚約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身分契約,《民法》第 979-1 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該條把婚約的撤銷與無效、解除並列。
- (B)
得撤銷。《民法》第 997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結婚受脅迫時的撤銷有專條,只是行使方式為向法院請求、期間為六個月。
- (C)
不得撤銷,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
- (D)
得撤銷。《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是繼承人自己所為的意思表示,《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受脅迫而拋棄者即得依該項撤銷。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① 有無意思表示,四個選項都有;
- ② 有無專條排除撤銷,只有認領在《民法》第 1070 條本文被排除;
- ③ 排除有無例外,該條但書限於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
- ④ 本題的事由是脅迫,不落在該但書,結論為不得撤銷。
記憶點
《民法》第 1070 條本文把認領的撤銷關掉,但書留的門是非生父,不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民法》第 1070 條的但書是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時增訂的,修正前該條只有不得撤銷認領一句。增訂的理由在於認領的效力建立在真實血緣之上,若有事實足認認領人並非生父,不應讓一個不合血緣真實的身分關係因不得撤銷而固定下來。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含但書的版本。
要件拆解
把四個選項放在同一把尺上,可以分成三層。第一層是一般規定,《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處理受詐欺或受脅迫的意思表示,而《民法》第 93 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第二層是身分行為的特別規定,結婚另有《民法》第 997 條的六個月期間與向法院請求的要件。第三層是明文排除,認領依《民法》第 1070 條本文不得撤銷。本題的陷阱在於四個選項共用受脅迫這個事實,考生容易給出同一個答案,而忽略認領有專條把撤銷關掉。
易混淆條文對照
與認領相鄰而容易混進來的是《民法》第 1066 條,該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否認與撤銷是兩件事:否認的主體是子女或生母,撤銷才是認領人要推翻自己的行為。《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該項處理的是強制認領,與本題的任意認領方向相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組條文常以撫育視為認領出題,《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撫育既然視為認領,撫育人事後想推翻,同樣要面對《民法》第 1070 條本文。另一種考法是把《民法》第 997 條的六個月與第 93 條的一年、十年併列比較,測試考生有沒有把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期間混用。
記憶點的反面
《民法》第 1070 條但書留的例外仍然存在,答題時不要把本條寫成認領一經為之便絕對不可推翻;另一方面,該但書的事由是血緣,與表意瑕疵無關。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