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其對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B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與子女間仍得相互繼承
- C依現行民法規定,離婚後之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法律未明文承認
- D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父行使親權之後,母得舉證父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請求法院改定行使親權之人
正解 C — 依現行民法規定,離婚後之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法律未明文承認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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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歸屬方式,以及共同親權有沒有明文依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該項把由一方任之與由雙方共同任之並列寫進條文,離婚後共同行使親權因此是條文自己列出的歸屬方式之一。(C) 稱法律未明文承認,與該項文字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民法》第 1114 條就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於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相互間。」父母子女的直系血親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該款所定的扶養義務自不因離婚受影響。
- (B)
正確。《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離婚消滅的是婚姻關係,親子身分關係仍然存續,雙方在法定繼承制度下的地位不因離婚而變動。
- (C)
錯誤,為本題答案;《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的協議內容逐字包含雙方共同任之。
- (D)
正確。《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就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列出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母依該項請求改定即在其內。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① 歸屬方式,《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列協議與法院酌定,協議又分一方與雙方共同,(C) 落在這一格;
- ② 改定事由,對應 (D);
- ③ 扶養義務,對應 (A);
- ④ 親子關係不因離婚消滅,對應 (B)。
記憶點
《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的協議有兩種結果:由一方任之,或由雙方共同任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民法》第 1055 條現行的五項結構來自民國 85 年親屬編修正,該次修正把原本以父為優先的規定改寫成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準,並在第 1 項明文寫入雙方共同任之。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條文逐字如正解理由所引。與它同組的《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以柱句帶出法院審酌的各款事項,該項柱句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兩條前後相接,第 1055 條定歸屬與改定,第 1055-1 條定審酌標準。
要件拆解
第 1 項可以拆成三段:其一,前提是夫妻離婚;其二,第一次序的決定方式是協議,協議的內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雙方共同;其三,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第 2 項處理協議不利於子女時的改定,第 3 項處理行使一方未盡義務或有不利情事時的改定,第 4 項處理行使負擔的內容與方法,第 5 項處理未行使一方的會面交往。本題的陷阱設在第 1 項:命題者把共同行使親權說成沒有明文,而它正是第 1 項協議內容的兩個選項之一。
易混淆條文對照
容易與本條擠在一起的是《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該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兩條的適用情境不同:《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處理婚姻關係存續中的一般狀態,第 1055 條處理離婚之後的歸屬,各有自己的要件。《民法》第 1055-2 條則處理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由法院選定監護人的情形。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條另外常考第 3 項的改定聲請權人範圍、第 5 項會面交往的酌定與變更,以及協議不成時法院可否依職權發動。題型上多半以錯誤敘述題出現,把聲請權人刪掉一兩種,或把依職權改寫成必須有人請求。
記憶點的反面
第 1 項後段賦予法院依職權酌定的權限,答題時不要把協議寫成離婚後決定親權的唯一途徑;第 3 項的改定也不以原協議不利於子女為必要。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