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關於成年監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成年監護中,無法定順序之監護人,僅有由法院選定之監護人
  2. B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3. C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購買上市股票
  4. D法院選定監護人時,不得有二人以上之監護人,以免執行職務時發生衝突

正解 D —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不得有二人以上之監護人,以免執行職務時發生衝突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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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成年監護的人數、消極資格與財產管理權限。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13 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經準用的《民法》第 1097 條第 2 項規定:「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該項以監護人有數人為規範前提,並為意思不一致時設了解決機制;而《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就法院為監護宣告時之選定,逐字寫「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更是直接的明文。(D) 稱法院選定監護人時不得有二人以上,與此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的法定順序逐字以未成年子女為對象,而《民法》第 1111-1 條以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審酌的事項為內容,成年監護的監護人出於法院選定。

  2. (B)

    正確。《民法》第 1111-2 條規定:「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但書所列的都是自然人親屬身分,照護的法人不在其內。

  3. (C)

    正確。《民法》第 1101 條第 3 項規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上市股票不在但書逐項列出的標的之內。

  4. (D)

    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① 人數,《民法》第 1097 條第 2 項預設得有數人,(D) 落在這一格;
  2. ② 選定主體,對應 (A);
  3. ③ 消極資格,對應 (B);
  4. ④ 財產管理,對應 (C)。

記憶點

《民法》第 1097 條第 2 項把監護人有數人寫成前提,並為意思不一致另設聲請法院酌定的途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成年監護這一節由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正的禁治產制度改革而來,該次修正把禁治產改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二元制,並增訂《民法》第 1111-1 條的選定標準與第 1111-2 條的消極資格。《民法》第 1101 條第 3 項的投資禁止與但書所列的金融工具清單,同樣是該次修正寫入的。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條文逐字如正解理由所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該項既逐字寫選定一人或數人,人數問題其實在本節自己就有答案,同時也正面回答了選項 (A) 的選定主體。《民法》第 1113 條則是一條準用規定,它把成年監護分成兩層:本節自己有規定的,依本節;

本節沒有規定的,準用未成年人監護。人數問題本節沒有自己的條文,因此回到準用的《民法》第 1097 條第 2 項;而該項的前提句逐字是監護人有數人,立法者若認為只能有一人,就不會為數人意思不一致設計解決機制。《民法》第 1112 條另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它與《民法》第 1101 條共同界定監護人執行職務的界線。

易混淆條文對照

容易被拿來混淆的是《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該項就未成年人監護設了三款法定順序,分別是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那是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成年監護則由法院依《民法》第 1111-1 條柱句所列事項選定,兩者不可互換。另外《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要求代理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就居住建築物出租或終止租賃須經法院許可,與第 3 項的投資禁止是兩個不同的管制層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節常考的另一面是《民法》第 1111-2 條但書的親屬範圍,以及第 1101 條第 3 項但書所列金融工具的逐項辨識(上市股票、基金、公司債都不在其內)。也常以《民法》第 1098 條第 2 項的特別代理人設問,該項處理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的代理問題。

記憶點的反面

《民法》第 1097 條第 2 項只處理意思不一致的情形,並不是說監護人有數人時一切事項都須聲請法院酌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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