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已婚,而生有 A、B 二女。丁男與庚女結婚,生有一子 C。甲男與丙男因車禍雙雙死亡,不知誰先死。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若依同時死亡不具備同時存在之法理,甲死亡留下 360 萬元時,A 女可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何?
- A90 萬元
- B60 萬元
- C45 萬元
- D30 萬元
正解 B — 60 萬元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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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時死亡下的代位繼承、拋棄後應繼分的歸屬與代位人之間的分配。
正解理由
甲與丙同時死亡,依題幹設定不具備同時存在,丙不繼承甲。《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丙那一份應繼分由其女 A、B 代位。《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丁拋棄後,實際分受的是配偶乙、戊,以及代位丙之應繼分的 A、B。
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按人數平均,《民法》定有明文:360 萬元分成乙、戊、丙三份,每份 120 萬元;丙的 120 萬元由 A、B 二人代位均分,A 得 6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90 萬元是把 360 萬元按乙、丙、丁、戊四份計算、再讓 A 單獨取得丙那一份的結果,它漏掉《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的歸屬效果,也漏掉丙的應繼分要由 A、B 共同代位。
- (B)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
- (C)
錯誤。45 萬元是維持四份計算、丙那一份 90 萬元再由 A、B 均分的結果,錯在沒有把丁拋棄的應繼分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D)
錯誤。30 萬元相當於把 360 萬元分為十二份,本題依《民法》第 1140 條與第 1176 條第 1 項計算的結果,A 取得的是丙那一份的一半。
涵攝步驟
- ① 甲死亡,繼承開始;
- ② 丙與甲同時死亡,不繼承甲;
- ③ A、B 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 ④ 丁拋棄,其應繼分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⑤ 360 萬元按乙、戊、丙三份平均,每份 120 萬元;
- ⑥ 丙那一份由 A、B 均分,A 為 60 萬元。
記憶點
代位繼承承接的是被代位人那一份,代位人再就那一份彼此均分,不是每人各拿一份。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至第 6 項的拋棄歸屬規則來自民國 74 年繼承編修正,第 7 項的三個月期間則由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修正調整。《民法》第 1140 條的代位繼承自民法繼承編施行以來文字未變。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該條即題幹所稱不知誰先死的法律處理依據。
要件拆解
本題是兩個機制疊在一起。第一個是代位,《民法》第 1140 條的要件有三:被代位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的客體逐字是「其應繼分」,所以代位人承接的是一份,不是各自獨立的一份。第二個是拋棄後的歸屬,《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的要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效果是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二層:丁拋棄後,丁之子 C 並不因此遞補,因為《民法》第 1140 條的要件是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不在其中。
易混淆條文對照
與《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並列的是同條第 5 項,該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該項要求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而本題只有丁一人拋棄,因此走第 1 項而不是第 5 項。同條第 4 項另處理配偶拋棄的情形。《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則界定繼承的客體,該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計算題常把代位與拋棄對調,或加入配偶拋棄、次順序遞補;也常以《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的三個月書面期間設問,該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另一種考法是把同時死亡改成一方先死,此時丙在繼承開始時仍生存,A、B 就沒有代位的空間,金額會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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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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