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 600 萬元,積欠戊 900 萬元債務尚未清償,繼承人為成年子女乙、丙、丁。甲死亡前 10 年,曾因乙結婚贈與 300 萬元。設乙、丙、丁均未拋棄繼承,若戊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
- A200 萬元
- B300 萬元
- C600 萬元
- D900 萬元
正解 C — 600 萬元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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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上限,以及歸扣與它是兩件事。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乙、丙、丁三人對戊的 900 萬元債務負連帶責任,而責任範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甲的積極遺產為 600 萬元,乙提出有限責任的抗辯後,應清償的金額即以 600 萬元為上限,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200 萬元是把 600 萬元按三名繼承人切成三份的結果,而《民法》第 1153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該項處理的是內部分擔,對外仍依該條第 1 項負連帶責任。
- (B)
錯誤。300 萬元是甲因乙結婚所為贈與的數額。《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該項的歸扣處理繼承人間應繼分的計算,不是乙對戊的責任上限。
- (C)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
- (D)
錯誤。《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乙未拋棄繼承而提出有限責任的抗辯,戊不能就超過所得遺產的部分向乙請求。
涵攝步驟
- ① 甲死亡,債務 900 萬元;
- ② 所得遺產 600 萬元;
- ③ 贈與在甲死亡前 10 年,《民法》第 1148-1 條第 1 項的二年要件不具備,該 300 萬元不視為乙的所得遺產;
- ④ 對外依《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為連帶責任,並以所得遺產 600 萬元為限。
記憶點
《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對外是連帶責任加所得遺產上限,第 2 項的應繼分比例只算內部分擔。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與第 1148-1 條都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修正時的產物,該次修正把限定繼承改為法定的當然結果,繼承人不必再為限定繼承的表示。《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同次修正改寫為以所得遺產為限的連帶責任,修正前繼承人原則上負無限責任。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修正後的版本,這也是本題四個選項得以成立的前提。
要件拆解
本題把三個不同層次的數字擺在一起。第一層是債務總額 900 萬元,它決定戊可以請求的上限。第二層是所得遺產 600 萬元,它決定乙依《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可以被強制的上限。第三層是贈與 300 萬元,它只在應繼分的計算上發生作用。把三層分開之後,戊向乙請求全額、乙提出抗辯,答案就落在第二層。陷阱在於考生容易把《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或第 1153 條第 2 項的內部分擔拿來當對外的責任上限。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1148-1 條第 1 項與第 1173 條第 1 項都處理生前贈與,但方向完全不同:第 1148-1 條第 1 項把繼承開始前二年內的贈與視為所得遺產,也就是把債權人的責任財產拉回來,它有時間限制;第 1173 條第 1 項的歸扣沒有時間限制,但它只把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以計算應繼分,並依第 2 項於遺產分割時自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本題的 10 年落在《民法》第 1173 條而不落在第 1148-1 條。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常把年限改成繼承開始前一年半,測試《民法》第 1148-1 條第 1 項的二年要件;也常問歸扣的事由是否限於結婚、分居、營業三種,或把《民法》第 1163 條的喪失有限責任利益加進來。另一種考法是問繼承人之一清償全額後,對其他繼承人的內部求償依據。
記憶點的反面
《民法》第 1153 條第 2 項保留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的情形,答題時不要把應繼分比例寫成內部分擔的唯一標準;另外《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與第 1153 條第 1 項的上限都寫成因繼承所得遺產,它指的是繼承人實際承受的遺產,不是被繼承人生前曾經擁有過的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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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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