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言詞辯論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應裁定至少 30 日之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與爭點整理摘要書狀
- B法院於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 C法院應依職權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並命當事人相互訊問,當事人不到場者,應課以罰鍰
- D當事人就其所主張爭點為簡化之協議者,法院與當事人均受拘束,且法院依該協議為判決者,應為假執行之宣告
正解 B — 法院於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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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書狀先行後的爭點整理義務,以及訊問當事人本人與爭點簡化協議的效力。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1 項規定:「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第 2 項所指的期日即第 1 項的期日,爭點整理是法院在該期日的義務,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規定:「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該條是得定期間,沒有 30 日的下限,也沒有以裁定為之的要求。
- (B)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
- (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訊問以法院認為必要為前提;同法第 367-1 條第 3 項就拒絕陳述或具結所定的效果是法院得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不是罰鍰。
- (D)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受拘束的是當事人,該項沒有把法院列入,也沒有要求假執行之宣告。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① 準備不足時的處置,《民事訴訟法》第 268 條是得定期間,(A) 落在這一格;
- ② 爭點整理的義務主體,對應 (B);
- ③ 訊問當事人本人的要件與效果,對應 (C);
- ④ 協議的拘束對象,對應 (D)。
記憶點
《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 項把爭點整理寫成法院在該期日應為之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70-1 條與第 367-1 條都是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時增訂的,該次修正建立了書狀先行、爭點整理與當事人訊問三項制度,目的在於把爭點在準備階段固定下來。《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3 項並規定:「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第 4 項要求該書狀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
要件拆解
《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是一組連動規定:第 1 項定期日,第 2 項定該期日應做的事。第 2 項的主體是法院、動詞是應,所以爭點整理不是法院的裁量事項。與它對照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該條的主體是審判長、動詞是得,兩條一應一得,正是本題 (A) 與 (B) 的分界。《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1 項列出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的四款事項,第 3 款即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第 2 項則允許指定七日以下期間命當事人自行協議,並以二次為限。第 3 項的拘束力加上三種但書,是爭點簡化協議最常考的一格。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處理審判長的闡明義務,該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它與《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 項都在要求法院主動作為,但一個處理陳述的補足,一個處理爭點的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1 項則規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時點在調查證據之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組常考《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三種但書的辨識,以及協議的次數上限;當事人訊問一側則常考第 367-1 條第 4 項的視為拒絕陳述,該項並設有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的除外。另一種考法是問摘要書狀得否概括引用原有書狀。
記憶點的反面
《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 項只要求法院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協議本身仍由當事人為之,答題時不要寫成由法院逕行決定爭點。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