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6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法院依兩造當事人合意而將事件移付調解者,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2. B調解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調解方案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院不得提出方案
  3. C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
  4. D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正解 B — 調解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調解方案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院不得提出方案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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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移付調解的程序效果、法院得否提出方案,以及調解不成立後的處理。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該項明文要求法官在所定要件具備時以職權提出方案,(B) 稱調解方案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而法院不得提出,與該項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0-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同法第 420-1 條第 1 項所指的即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與本選項相符。

  2. (B)

    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

  3. (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該項前半即本選項的處理。

  4. (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① 移付調解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420-1 條第 2 項是程序停止進行,對應 (A);
  2. ② 方案的提出主體,同法第 417 條第 1 項是法官以職權提出,(B) 落在這一格;
  3. ③ 不成立後的辯論,同法第 419 條第 1 項是得依一造聲請,對應 (C);
  4. ④ 調解中的陳述能否採為裁判基礎,對應 (D)。

記憶點

《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1 項在兩造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時,要求法官以職權提出方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418 條與第 420-1 條都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修正時增訂的,該次修正大幅擴充調解制度,第 420-1 條第 3 項並給移付調解成立的原告三分之二裁判費的退還,第 4 項處理該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的準用。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

要件拆解

《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三層:爭議的性質須關於財產權;兩造的狀態須是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方案的內容須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三層齊備時,法官的動詞是應,因此提出方案不是裁量而是義務。方案提出之後進入《民事訴訟法》第 418 條的異議機制,該條第 1 項給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十日的不變期間提出異議,第 2 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未提出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本題 (B) 把這整套機制說成法院不得提出方案,方向完全相反。

易混淆條文對照

與《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1 項相接的是同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分別處理視為自聲請時起訴、聲請調解不成立後十日內起訴的效果,以及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調解之聲請的情形。本題 (C) 只涉第 1 項前半,但第 1 項但書另規定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這是同一項內的限制。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與第 417 條第 1 項的關係值得並列:前者保障調解中的讓步不會在本案訴訟中被拿來不利於當事人,後者則允許法官在調解中積極提出方案。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常考《民事訴訟法》第 418 條第 1 項的十日不變期間與異議的效果,以及第 420-1 條第 3 項退還裁判費的比例與期間;也常把 (C) 的一造聲請改成須兩造同意,或把 (D) 的射程改成及於調解成立後的其他訴訟。

記憶點的反面

《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1 項的方案須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的範圍內,並以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為前提,答題時不要寫成法官在任何調解中都可以提出方案。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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