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9 單選 · 本卷 80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及證人丙均到庭,就乙有無過失加害於甲之行為事實等爭點進行調查證據時,法院在訊問證人丙之同時,亦依職權直接訊問甲本人及乙本人,並分別命該三人具結,而將該三人陳述之內容均記明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上開甲及乙之陳述內容均屬訴訟資料而為全辯論之意旨,所以應適用辯論主義(協同主義)為處理,而與自由心證主義之適用無關
  2. B為發現真實,法院原則上應在不同之言詞辯論期日或調查證據期日分別訊問甲、乙及丙等人
  3. C受訴法院於訊問甲、乙及丙等三人後,為迅速裁判,只須將證人丙之訊問結果,而不須將甲及乙等二人之訊問結果,使當事人為辯論,即得為本案判決
  4. D受訴法院經訊問證人丙之結果,形成心證認為甲就爭點所涉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時,應將此心證之內容,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後,才可據該心證為本案判決之基礎資料

正解 D — 受訴法院經訊問證人丙之結果,形成心證認為甲就爭點所涉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時,應將此心證之內容,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後,才可據該心證為本案判決之基礎資料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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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調查證據結果的辯論義務,以及心證在據為判決基礎前應先經辯論。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就甲與有過失所形成的心證來自調查證據的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須先使當事人辯論,才能依第 222 條第 1 項斟酌全辯論意旨而據為判決基礎,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依該項所為的訊問,其陳述是調查證據的結果,仍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真偽,本選項把自由心證排除在外。

  2. (B)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該項要求集中訊問,與本選項所稱原則上應在不同期日分別訊問相反。

  3. (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的辯論義務及於調查證據之結果,甲、乙本人的訊問結果同屬該項所稱的調查證據之結果,本選項把其中兩人的訊問結果排除在辯論之外。

  4. (D)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

涵攝步驟

  1. ① 法院在同一期日訊問丙與甲、乙本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2 項的集中訊問;
  2. ② 三人的陳述都是調查證據之結果,依同法第 297 條第 1 項都要曉諭辯論;
  3. ③ 法院的心證建立在這些結果之上;
  4. ④ 依同法第 222 條第 1 項,判決斟酌的是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故須先使當事人有辯論機會。

記憶點

《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的辯論義務涵蓋調查證據之結果,不分它來自證人或當事人本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與第 367-1 條都是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時增訂的,該次修正把爭點曉諭與集中訊問寫進條文,並建立當事人訊問制度。《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的損害額酌定與第 3 項的論理及經驗法則拘束,亦為同次修正增訂,第 4 項則要求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

要件拆解

本題四個選項圍著一條軸線:調查證據的結果如何進入判決。第一站是訊問的安排,《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2 項要求證人與當事人本人的訊問集中為之,(B) 打在這裡。第二站是結果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要求曉諭當事人為辯論,(C) 打在這裡,它把當事人本人的訊問結果排除在外。第三站是心證的形成,《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的自由心證,(A) 打在這裡,它把當事人陳述說成與自由心證無關。第四站是心證據為判決基礎之前的程序保障,(D) 打在這裡,而它是唯一與三條規定都相合的敘述。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2 項規定:「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它處理的是法院外調查的情形,本題的訊問在言詞辯論期日進行,適用第 1 項。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第 4 項則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拒絕陳述,並以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為除外。這幾項都在說明當事人陳述是有證據價值的訴訟資料。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常考《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的損害額酌定要件,也就是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也常考第 367-1 條第 2 項的具結時點與準用條文。另一種考法是把《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與第 296-1 條第 1 項的爭點曉諭併問,測試兩者在時序上的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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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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