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80 題

對於第一審法院之終局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下列選項,何者屬於受理上訴狀之原第一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之情形?

  1. A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之情形
  2. B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之情形
  3. C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之情形
  4. D提起上訴時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而不依法院之命補繳之情形

正解 B —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之情形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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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二審上訴之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後,原第一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上訴之情形,以及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所受的特別處理。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立法上不把它當成應由原第一審法院命補正而駁回的不合法情形,改由第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1 項處理。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原第一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情形。

  2. (B)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3 項,不適用同法第 442 條第 2 項之命補正與駁回,原第一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為本題所問。

  3. (C)

    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正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內,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4. (D)

    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屬《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所稱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之情形;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補繳而仍不補繳者,依該項應以裁定駁回。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逾上訴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對應題示 (A)、(C),由原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
  2. 要件二為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且經命補正未補正,對應題示 (D);
  3. 要件三為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經明文排除於要件二之適用,對應題示 (B)。

記憶點

沒寫理由不是不合法,留給第二審再命補提;逾期上訴與對不得上訴之判決上訴,第一審自己就能擋下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拆成三層來考。第一層處理一望即知不能上訴的兩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層處理可以補正的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三層則把一種特定情形挑出來排除,《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三項之間的分工,就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佈。

要件拆解上,《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的兩個要件都以客觀事實認定,不必等待當事人補正;同法第 442 條第 2 項的核心要件是情形可以補正,未繳裁判費即為典型,法院須先定期命補繳,補繳期滿未補才生駁回效果,因此題示 (D) 的敘述已經走完命補繳而未補繳的流程,落在該項之內。同法第 442 條第 3 項則是立法者對上訴理由的特別安排:上訴狀縱未具上訴理由,程序上仍屬合法的上訴,原第一審法院不得援用該條第 2 項駁回。

接續的處理明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而《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5 項規定:「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可見未提出理由書的效果是不利益的證據評價與攻防限制,不是駁回上訴。

易混淆的是第二審法院的權限,《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與原第一審法院適用的《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並列可以看出,兩個審級各有一套駁回規定,考題常在究竟由哪一個法院駁回上設陷阱。此外《民事訴訟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第一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說明第 442 條的審查是卷宗送交第二審之前的關卡。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上訴期間與《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的計算合併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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