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與乙妻婚後生未成年子丙、丁,下列何者非屬家事非訟事件?
- A乙請求變更丁之姓氏
- B甲請求停止乙之親權
- C乙請求甲給與家庭生活費用
- D甲請求乙賠償因乙與他人通姦致甲所生之精神損害
正解 D — 甲請求乙賠償因乙與他人通姦致甲所生之精神損害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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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家事非訟事件的範圍,亦即《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所指事件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的分界。
正解理由
《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規定:「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該條除《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丁類、第 5 項戊類各款外,尚及於其他家事非訟事件,不以該二項各款為限。甲請求乙賠償因通姦所生之精神損害,其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既不在該二項各款之內,性質上又是請求損害賠償之爭訟,應以訴訟程序處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7 款規定:「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乙請求變更丁之姓氏落在該款之內,依同法第 74 條屬家事非訟事件。
- (B)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0 款規定:「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甲請求停止乙之親權落在該款之內,屬家事非訟事件。
- (C)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5 款規定:「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乙請求甲給與家庭生活費用落在該款之內,屬家事非訟事件,另有《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之書狀記載要求。
- (D)
甲請求乙賠償通姦所生之精神損害,是對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性質為訴訟事件,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事件落在《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或第 5 項所列各款,題示 (A) 對應第 5 項第 7 款、(B) 對應第 5 項第 10 款、(C) 對應第 5 項第 5 款;
- 要件二為依《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前三者因而為家事非訟事件;
- 題示 (D) 之請求未落入該二項各款,且為損害賠償之爭訟,應以訴訟程序處理。
記憶點
姓氏、親權、家庭生活費用都在戊類清單裡;通姦求償是侵權賠償,走的是訴訟不是非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家事事件法》把家事事件分成甲至戊五類,分類的效果直接決定程序,《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規定:「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該條把適用家事非訟編的事件寫成三類:《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所定丁類、第 5 項所定戊類,以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逐款讀該條第 4 項與第 5 項只能確定前兩類,至於哪些事件屬於其他家事非訟事件,該條並未列出清單。本題三個非訟選項各自對應一款:《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7 款規定:「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0 款規定:「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5 款規定:「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三款文字都直接對上選項所描述的請求。
相對地,丙類事件是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該款所處理的損害賠償,以婚姻本身無效、被撤銷、經離婚或消滅為前提;本題甲並未併同請求離婚,所請求者是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兩者的發生原因並不相同。無論落在丙類或一般民事訴訟,都是以訴訟程序而非家事非訟程序處理,這就是選項 (D) 與其他三者的分水嶺。
程序上的差別也值得記住。家事非訟事件的裁判以裁定為之,法院的職權色彩較濃,《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更設有專門的書狀要求,《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在《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把不受聲明拘束這件事寫死,這正是非訟法理的表現。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的分類與合併審理規定併同出題,例如《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考的就是分類之後如何統合處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