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中,乙住所地在桃園,丙住所地在高雄,丙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甲、乙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連帶給付 3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可選擇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 B丙聲請發支付命令,不用載明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
- C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甲、乙,若甲、乙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日後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丙對甲、乙之該 30 萬元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
- D甲或乙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附具理由
正解 C — 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甲、乙,若甲、乙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日後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丙對甲、乙之該 30 萬元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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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支付命令的專屬管轄、應表明事項、異議程式與未異議確定後的效力。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該項賦予的是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3 項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條文既預設債務人日後仍會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可知支付命令不生阻斷該訴之效果。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該條為專屬管轄,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不在所連結之各條之列,本選項錯誤。
- (B)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聲請支付命令須表明原因事實,本選項錯誤。
- (C)
甲、乙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僅取得執行名義,日後仍得提起確認該 30 萬元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選項正確。
- (D)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異議不附理由即可,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題示甲、乙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 要件二為該支付命令因而得為執行名義;
- 要件三為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者仍得提起確認之訴,題示該 30 萬元損害賠償債權即得由甲、乙訴請確認不存在。
記憶點
支付命令只給執行名義,不給既判力,債務人事後仍能提確認之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督促程序的入口在《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本題丙請求連帶給付 30 萬元,屬金錢給付,得走督促程序。管轄則採專屬制,《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條文以債務人為中心設計,特別審判籍中的侵權行為地並不在所引各條之內,因此選項 (A) 把南投一併列入即屬有誤。
聲請的記載事項則見《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其下第 3 款要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這兩處是本次修法後與舊法差異最大的地方,也是選項 (B) 的陷阱。法院審查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呈現督促程序不經對審的特色。
異議的部分,《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明定二十日不變期間且不附理由,逾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合法異議的效果則是《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異議把督促程序轉回通常訴訟。
本題最核心的沿革在《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舊法時期未異議的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修正後改為僅得為執行名義,並在《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與同條第 3 項的停止執行擔保機制配套。條文設計預設了債務人事後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可能,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理由。另可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同一考點常以送達、異議、確定證明書三個時點交錯命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