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臺中,乙住高雄,乙向甲借款 50 萬元,屆期不還,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有關假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乙之財產,應釋明乙向甲借款不還之事實,及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B為假扣押執行之便利,甲僅得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就乙之財產准為假扣押之裁定
- C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尚未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僅向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此時,乙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法院應准其聲請
- D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乙對此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正解 A — 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乙之財產,應釋明乙向甲借款不還之事實,及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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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假扣押的釋明對象、管轄法院、命起訴期間的替代事項,以及假扣押裁定的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所謂假扣押之原因,見《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故聲請人應就借款不還之請求,以及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併釋明;此為釋明而非證明,門檻低於本案訴訟之舉證。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甲須釋明乙向甲借款不還之請求,以及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假扣押原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523 條第 1 項,本選項正確。
- (B)
《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甲得選擇本案管轄法院,不以標的所在地之嘉義地方法院為唯一,本選項錯誤。
- (C)
《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該款與同條第 1 項之起訴有同一效力,甲既已聲請發支付命令,乙聲請命甲起訴即無理由,本選項錯誤。
- (D)
《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乙對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得聲明不服,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請求應釋明,題示乙向甲借款 50 萬元屆期不還;
- 要件二為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即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要件三為兩者均屬釋明而非證明,聲請人須使法院就其存在生大致可信之心證,釋明不足時尚有供擔保之替代途徑。
記憶點
假扣押要釋明兩件事:債權本身,以及日後執行有困難;少了任何一件都不能准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假扣押是保全程序的核心制度,條文的骨架分成實體門檻、管轄、釋明與救濟四塊。實體門檻在《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同條第 2 項另設一個擬制,《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第 2 項規定:「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釋明的規定則是《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所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兩者。條文用釋明而非證明,門檻低於本案訴訟;釋明不足時另有替代方案,《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可見擔保與釋明是兩條可以並行的線。
管轄採選擇制,《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2 項規定:「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另《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3 項規定:「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題示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嘉義地方法院固為標的所在地法院,但債權人仍可選擇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准許之後,債務人有兩條反制途徑。其一是命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條第 2 項則把數種與起訴等值的行為列舉出來,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依法開始仲裁程序等均在其中;債權人未依限起訴時,《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規定:「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其二是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與同條第 4 項的執行程序不受影響規定相互配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