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確定裁判,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對於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第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之判決,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 B當事人對於某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其訴訟代理人甲自始有未經授權代理之情事,經受訴法院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後,尚得主張甲已經被解除訴訟代理之委任後竟仍為訴訟代理之情事,而據此對該確定判決又提起再審之訴
- C家事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本案確定裁定,其裁定書上所記載之聲請人及相對人不得聲請再審
- D在未成年人甲請求否認乙為其生父之事件調解程序進行中,家事法院斟酌兩造間對於互無血緣關係之事實不甚爭執,乃依兩造聲請為該項否認之裁定,終告確定。對於此項裁定,甲之生母丙如果已經參與該裁定程序者,亦得聲請再審
正解 D — 在未成年人甲請求否認乙為其生父之事件調解程序進行中,家事法院斟酌兩造間對於互無血緣關係之事實不甚爭執,乃依兩造聲請為該項否認之裁定,終告確定。對於此項裁定,甲之生母丙如果已經參與該裁定程序者,亦得聲請再審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再審對象、同一事由不得再提,及家事裁定準用再審。
正解理由
《家事事件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題示該否認裁定既已確定,即得準用再審。《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該項同以已為參加為門檻,與本選項丙已參與該裁定程序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再審對象為確定終局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2 項規定:「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發回更審之判決使事件回第二審續行,非確定終局判決,本選項錯誤。
- (B)
《民事訴訟法》第 498-1 條規定:「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兩次主張同屬《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 款事由,本選項錯誤。
- (C)
《家事事件法》第 96 條柱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家事非訟本案確定裁定得準用再審,本選項錯誤。
- (D)
該裁定確定後得準用再審程序,丙已參與程序,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裁定依兩造聲請而為,題示於否認生父調解程序中依兩造聲請所為;
- 要件二為該裁定確定,題示終告確定;
- 要件三為聲請再審者須已參與該裁定程序,題示丙已參與。
記憶點
合意聲請作成的家事裁定一旦確定,效力等同確定裁判,再審也打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再審的第一個關卡是對象。《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條文把對象限定在確定終局判決。第三審廢棄第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4 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事件顯然仍在繼續進行,因此選項 (A) 所述的判決不是再審的對象。
第二個關卡是同一事由的封鎖。《民事訴訟法》第 498-1 條把再審之訴經判決駁回後的重複提起堵死,其立法目的在防止當事人以再審拖延確定判決的執行。選項 (B) 所述的兩件事,未經授權代理與委任已被解除後仍為代理,在條文評價上同屬《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的射程,故屬同一事由。與此相鄰的還有期間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及同條第 2 項的五年最長期間。
第三個關卡是家事程序的準用。家事事件常以裁定終結,法律因而設有準用條款:《家事事件法》第 96 條把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並以但書排除已依抗告或聲請再審主張而被駁回、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的情形,選項 (C) 因而錯誤。至於調解程序中就不得處分事項所為的合意裁定,效力來源是《家事事件法》第 35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同條第 3 項並規定:「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
」該項走的是效力所及而未參與程序者的撤銷途徑;至於已參與程序的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以已為參加為門檻而開的是再審一途。兩者的分界正是有無參與前程序,選項 (D) 明寫丙已經參與該裁定程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再審的專屬管轄一併命題,《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以及再審訴狀的應記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50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實務上再審之訴常因未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而被裁定駁回,這是條文本身就寫出來的門檻。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