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對被告乙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命被告依該契約交付標的物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備位聲明:如認為該契約關係不存在,請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命乙返還其受領之價金 100 萬元予甲。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審理之結果,認為甲、乙間並無買賣關係,而乙確於訂立該契約時自甲受領 100 萬元係屬不當得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第一審法院於判決主文中僅須諭知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而就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即可,無庸於判決主文中諭知駁回甲之請求
- B若僅有乙對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於甲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告確定
- C若甲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不生移審效力
- D甲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倘認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乙應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
正解 D — 甲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倘認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乙應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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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與備位之間的裁判方式、確定範圍與上訴移審效力。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的兩個聲明互為條件,第二審若認先位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備位聲明所附的條件即不成立,第一審就備位聲明所為之勝訴判決失其基礎,故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乙應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先位聲明之請求經認為無理由時,係就該訴之聲明所為的終局判斷,應於判決主文諭知駁回,僅於理由中說明並不足夠,本選項錯誤。
- (B)
《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預備合併之訴的先位與備位互相牽動,乙就備位部分之上訴使全案繫屬第二審,先位部分不因甲之上訴期間屆滿而確定,本選項錯誤。
- (C)
甲就先位聲明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時,備位聲明之請求同受該上訴牽動而移審於第二審法院,本選項錯誤。
- (D)
第二審認先位聲明之請求有理由者,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命乙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本選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原告以先位、備位兩個聲明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題示先位請求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備位請求返還價金 100 萬元;
- 要件二為備位聲明以先位聲明無理由為條件,題示備位聲明載明如認為該契約關係不存在始為請求;
- 要件三為第二審認先位有理由,該條件即不成立,第一審之全部判決失所依據。
記憶點
預備合併是綁在一起的一組聲明,先位翻案,備位就跟著倒,第一審判決要全部廢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的特徵,在於原告把兩個彼此排斥的聲明依序提出,備位聲明附有先位聲明無理由的解除條件。這種訴的合併型態,條文本身並未逐項規定其審判方式,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預備合併之訴的裁判與上訴實務見解。可以先確定的是第二審的裁判權限,《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而《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兩條合起來,構成第二審廢棄或維持的界線。
第一個層次是主文的完整性。訴訟上的聲明是判決效力的基礎,法院就當事人提出的每一個聲明都必須在主文交代結論;先位聲明被認為無理由,屬於就該聲明所為的終局判斷,僅在理由欄說明會使該部分的裁判無從確定,也無從上訴。
第二個層次是確定與移審。《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在單純合併的場合,未經上訴的部分依此確定;但預備合併之訴的兩個聲明具有審判上的不可分性,任一部分經合法上訴,另一部分亦隨同移審,這是實務長年採取的立場,選項 (B)、(C) 即以此設陷。
第三個層次是廢棄的範圍。第二審若認先位聲明之請求有理由,備位聲明的條件不成立,第一審所為的備位勝訴判決失所附麗,故不能只變更一部,而須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後改判。與之對照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廢棄的原因與效果各有規定,答題時要分辨是程序瑕疵的廢棄發回,還是本案有理由的廢棄改判。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重疊合併、選擇合併與預備合併三種型態並列,比較其上訴移審的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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