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5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訴訟上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法院應即認為該事實為真實
  2. B在原告甲請求被告乙償付某價金債務 50 萬元之訴訟,對於乙主張其已交付甲 50 萬元為清償之事實,甲向法院陳述已受領 50 萬元之事實,但其目的係為清償乙對甲所負借款債務時,法院不得逕以該受領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之事實
  3. C被告乙對於原告甲所主張之某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後,乙不得事後再就該事實為爭執
  4. D就某應證事實承認其為真實之當事人一造,事後縱使經他造同意且證明與事實不符,亦不得撤銷該項承認

正解 B — 在原告甲請求被告乙償付某價金債務 50 萬元之訴訟,對於乙主張其已交付甲 50 萬元為清償之事實,甲向法院陳述已受領 50 萬元之事實,但其目的係為清償乙對甲所負借款債務時,法院不得逕以該受領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之事實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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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訟上自認的成立、附加或限制的自認、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的效果,以及自認的撤銷。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甲雖陳述已受領 50 萬元,卻同時附加該受領係為清償乙對甲所負借款債務,屬附加限制的陳述,是否視為自認由法院審酌,法院不得逕以該受領事實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並非一經如此陳述法院即應認為該事實為真實,本選項錯誤。

  2. (B)

    甲之陳述附有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2 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法院不得逕以受領事實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本選項正確。

  3. (C)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2 項,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是否視同自認尚待法院審酌,本選項所稱乙不得事後再就該事實為爭執,並無依據,本選項錯誤。

  4. (D)

    《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3 項規定:「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經他造同意且證明與事實不符時得撤銷自認,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當事人就他造主張之事實為承認之陳述,題示甲向法院陳述已受領 50 萬元;
  2. 要件二為該承認附有附加或限制,題示甲同時陳明其目的係為清償乙對甲所負借款債務;
  3. 要件三為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故法院不得逕以該受領事實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

記憶點

自認要乾淨才有效力;一旦加上但書式的說明,是不是自認由法院自己判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訴訟上自認的效果,是把該事實排除於證明的對象之外。《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要件有三:須為他造主張之事實、須於法定場合為之、須為承認其為真實的陳述。三者具備,法院即受拘束而不再調查。

第二項處理的是不純粹的自認。當事人一面承認事實、一面附加或限制其意義時,承認與抗辯混在同一句話裡,此時是否仍生自認效力,法律不作一律的規定,而交由法院審酌。本題的情形正是如此:甲承認受領 50 萬元,卻主張該款項是用來清償另一筆借款債務。若把承認的部分抽離出來直接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等於刪掉了甲所附加的限制,這也是選項 (B) 為何正確的理由。

第三項則是自認的撤銷。條文設定兩條路,一是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二是經他造同意;選項 (D) 把兩者都具備的情形說成仍不得撤銷,與條文相反。要注意撤銷自認的效果是回復該事實的爭執狀態,並非使先前的訴訟行為全部失效。

與自認相鄰的是擬制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不爭執與不知或不記憶兩者的效果並不相同:前者原則上視同自認,後者則由法院審酌,選項 (A)、(C) 都是拿這個差別設陷。另《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把不到場的情形也納入。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自認與《民事訴訟法》第 282 條的事實上推定、第 285 條的證據聲明併同命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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