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
- A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形成判決
- B被告敗訴之給付判決係以其所自認之事實為基礎者
- C准許遺產分割請求並酌定其分割方法之判決
- D依簡易訴訟程序命被告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判決
正解 D — 依簡易訴訟程序命被告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判決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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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的法定情形。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題示為依簡易訴訟程序命被告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判決,屬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被告敗訴給付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該款文字未就判決種類另設限制;惟假執行係使未確定之判決先取得執行力,本選項所述為形成判決,其內容不生強制執行問題,本選項錯誤。
- (B)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刪除)」以自認之事實為基礎所為之被告敗訴給付判決,已非現行條文所列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本選項錯誤。
- (C)
准許遺產分割並酌定分割方法之判決,其內容在形成新的權利狀態,未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內,本選項錯誤。
- (D)
依簡易訴訟程序命被告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判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該訴訟屬《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題示僅載該事件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未交代係依何項適用該程序,依題旨應認其屬之;
- 要件二為該訴訟適用簡易程序,題示明載依簡易訴訟程序;
- 要件三為該判決係被告敗訴之判決,題示命被告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對被告不利,三者具備,法院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記憶點
簡易程序的被告敗訴判決與認諾判決,法院不待聲請就要宣告假執行;形成判決沒有假執行的問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假執行分成依職權宣告與依聲請宣告兩條線。依職權的部分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現行條文保留三款:第 1 款的認諾判決、第 3 款的簡易程序被告敗訴判決、第 5 款所命給付金額未逾法定數額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第 2 款與第 4 款則已刪除,這正是選項 (B) 的陷阱:以自認事實為基礎的敗訴給付判決曾經在清單裡,現行條文已不再列入。
兩款的關係需要留意。《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5 款以金額五十萬元為界,題示的給付金額為一百萬元,超過該款門檻;但同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以金額劃線,而是先把射程綁在該款所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再要求該訴訟適用簡易程序、判決為被告敗訴,三層俱備才在該款之內。適用簡易程序的途徑不只一條,除以標的金額為準外,尚有法定類型與當事人合意,《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該項既預設當事人得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可知金額一百萬元之事件依簡易程序審理,在條文上是可能的;至於個案是否同時滿足前述第一層,仍須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指的那一條逐項檢視。審理方式另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 1 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至於選項 (A) 與 (C),關鍵在判決類型。假執行制度的目的是讓尚未確定的判決先取得執行力,其前提是判決內容可以強制執行;形成判決的效果於判決確定時當然發生,本無執行的問題。認諾判決之所以列入第 1 款,是因為被告既已認諾,實體上勝負已定,先予執行的風險低;形成判決不生執行問題,則是假執行制度的性質使然,而非該款文字所設的限制。遺產分割並酌定分割方法之判決,性質上在形成新的共有關係,與給付判決不同。
依聲請宣告的部分則見《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第 2 項規定:「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相對的,被告得聲請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392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假執行宣告的失效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與第 396 條的酌定履行期併同命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