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長,因經常未進公司處理公務致其他董事不滿,而有解任甲之職務的聲音出現。甲聽聞後即拒絕召開董事會以避免其被解任。若欲解任甲之職務,下列何種方法可行?
- A其他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並於會議中決議解任甲之董事職務
- B由監察人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提案解任甲之董事職務
- C由持股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逕向法院提起解任甲之董事長職務之訴訟
- D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常會,並於會議中決議解任甲之董事長職務
正解 B — 由監察人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提案解任甲之董事職務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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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董事長拒絕召開董事會時,解任董事之權限歸屬與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正解理由
解任董事屬股東會之職權,《公司法》第 19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而股東會之召集在董事會不動時另有出路,《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甲拒絕召開董事會,董事會即處於不為召集股東會之狀態,監察人得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提案解任甲之董事職務;甲之董事身分消滅,其董事長職務即失所附麗。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公司法》第 199 條第 1 項,解任董事之決議權在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不生解任董事之效力。
- (B)
依《公司法》第 220 條,監察人於董事會不為召集時得召集股東會,再依同法第 199 條第 1 項由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本選項所述之路徑可行。
- (C)
《公司法》第 200 條所定之解任之訴,以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為前提,本選項所述之股東逕行起訴,且以董事長職務為訴訟標的。
- (D)
董事長由董事會互選,《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就其選任方式定有規定,股東會並無解任董事長職務之權;且甲拒開董事會,董事會亦無從召集股東常會。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定位有權解任的機關,依《公司法》第 199 條第 1 項為股東會;
- 要件二,再定位該次股東會由誰召集,依《公司法》第 220 條,於董事會不為召集時由監察人召集,本題甲拒絕召開董事會,此一要件成就;
- 要件三,議案須為解任董事,本題監察人正是以此提案。
- 三者齊備,B 之方法可行。
記憶點
董事長把董事會鎖住時,先問這件事該由哪一個機關決定,再問那個機關的會議可以由誰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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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骨架是兩條線索交會:解任董事的權限在誰手上,以及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動時由誰召集。
先看權限。《公司法》第 199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見解任董事不但是股東會的權限,還是需要特別決議的重大事項。董事會就董事之解任並無決議權,這是選項 (A) 的第一個致命傷。
再看召集。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而《公司法》第 220 條為董事會失能的情形開了一道出口,把召集權交到監察人手上,並以為公司利益且於必要時為要件。本題甲身為董事長而拒絕召開董事會,董事會既無從作成召集股東會之決議,監察人召集股東臨時會即符合該條所設想的情狀。至於議案,《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要求選任或解任董事等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監察人召集時應一併注意。
選項 (A) 的第二個問題出在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公司法》第 203-1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自行召集是有前置程序的,須先由過半數之董事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並等待十五日期間經過,本選項所述之其他董事逕行召集,跳過了這一段。
選項 (C) 的問題在要件不足。《公司法》第 200 條規定:「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該條是股東會不作為時的補充管道,以股東會已經開過而未決議解任為前提,且訴訟標的是董事之解任,不是董事長職務。本選項既未經股東會,又把標的寫成董事長職務,兩處都與該條不合。
選項 (D) 的問題在客體錯置。董事長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互選產生,股東會能處理的是董事身分,董事長職務則附麗於董事身分而存在。命題者把董事與董事長兩個層次交錯配置,正是本題的難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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