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東,其中甲為董事長、乙為董事。A 有限公司擬承租甲所有之不動產一筆作為倉庫。則得由下列何人代表 A 有限公司簽訂該租賃契約?

  1. A
  2. B
  3. C由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之有行為能力之股東
  4. D無法產生有權代表 A 公司簽訂該租賃契約之人

正解 B — 乙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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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之董事為自己與公司為法律行為時,代表權歸屬於何人。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A 公司置有董事長甲與董事乙,二人均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之董事。本件租賃之出租人即甲本人,甲若同時代表 A 公司承租,等於一人立於契約之兩端;有限公司並未設置監察人,代表權因此回到其餘之董事,也就是乙。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有限公司未設監察人時代表權歸屬之實務見解。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為租賃之出租人,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雖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於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仍不宜由甲代表。

  2. (B)

    乙為 A 公司之董事,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亦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之人,於甲之代表權受限時由乙代表,本選項正確。

  3. (C)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本題並非董事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

  4. (D)

    A 公司置有甲、乙二名董事,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乙本即有代表公司之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人須為公司之董事,甲與乙均是;
  2. 要件二,該法律行為須為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所為,本件租賃之出租人正是甲;
  3. 要件三,公司內部須另有得代表之人,A 公司尚有董事乙;
  4. 要件四,欲改由股東代理者,須合於《公司法》第 108 條第 2 項之情形,本件不該當。

記憶點

有限公司的董事與自己的公司交易時,先看公司裡還有沒有另一位董事可以出面簽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有限公司的機關設計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本題的難度正來自這個差異。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該項逐一列出的準用對象,內容涵蓋經理人之消極資格、業務執行之取決方式、執行業務股東之競業與代表限制、代表公司之股東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法律行為時的拘束,以及董事長代理、臨時管理人與公司財務惡化時之處置。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此並非不受自己代理之限制,只是這個限制是循準用的方式接上去的。

把爭點拆成三層會比較清楚。第一層是代表權的原始配置: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置有董事長者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A 公司的董事長是甲。第二層是代表權在利益衝突時是否受限:本件租賃契約的出租人是甲、承租人是 A 公司,甲的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方向相反,由甲代表公司與自己締約,公司利益將無人把關。第三層是代表權移轉給誰: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另設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之機制(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司法》相關規定),而有限公司並無監察人此一機關,該機制無從照搬,實務上乃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

易混淆的是《公司法》第 108 條第 2 項。該項處理的是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填補的方式是由股東代理,觸發原因是事實上的不能。本題則是代表權因利益衝突而在特定交易上受限,董事本身並未不能行使職權,兩者的觸發原因與填補方式都不同,選項 (C) 就是把這兩種情形對調而設的陷阱;而且該項的方式是股東間互推一人,並不是由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推選,連程序的形狀都不一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二。若 A 公司只置一名董事,公司內部即無其他董事可以承接代表權,處理方式就要另循他途;若 A 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答案會直接落在監察人身上。本題把公司種類定為有限公司、董事定為二人、又讓其中一人是交易相對人,就是要逼出這一層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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