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等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由甲、乙、丙擔任董事,若經營策略上擬採用合併方式擴大規模,下列關於其合併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僅得與其他有限公司合併
  2. BA 公司若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其存續或新設公司得為 A 公司
  3. CA 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合併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
  4. DA 公司合併,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正解 D — A 公司合併,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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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合併之決議門檻,以及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公司的種類。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合併之決議即以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門檻,甲、乙、丙、丁、戊五名股東之表決權依此計算。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316-1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該項既已設想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之情形,A 公司自非不得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本選項錯誤。

  2. (B)

    依《公司法》第 316-1 條第 1 項,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之種類已由該項定住,A 公司不得為存續或新設公司,本選項錯誤。

  3. (C)

    A 公司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置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並未設置董事會這個會議體,本選項所稱召開董事會與設置特別委員會之前置程序,於有限公司無所附麗。

  4. (D)

    依《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之合併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合併之一方須為有限公司,A 公司是;
  2. 要件二,決議門檻依《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3. 要件三,合併他方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之種類依《公司法》第 316-1 條第 1 項定之;
  4. 要件四,有限公司之執行機關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為董事,並無董事會決議與特別委員會之程序。
  5. 四者對照後,(D) 與條文相合。

記憶點

有限公司要合併,先看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門檻,再看合併對象決定存續公司是哪一種公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合併這件事上,決議門檻、存續公司的種類與內部機關都不相同,本題把三者一次問完。

決議門檻這一層,《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把變更章程、合併與解散三件大事並列,一律以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門檻。與之並列,《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走的是出席數加表決權數的兩段式門檻。兩條的數字裡都有三分之二,位置卻不一樣:有限公司的三分之二算的是同意的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分之二算的是出席的股份總數。這是命題者最常設陷的地方。

存續公司的種類這一層,《公司法》第 316-1 條第 1 項一方面確認了有限公司得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一方面把存續或新設公司的種類定住。選項 (A) 與 (B) 各自誤讀了這一項的一半:(A) 誤讀成有限公司只能找同種類的公司合併,(B) 誤讀成有限公司可以當存續公司。《公司法》第 316-1 條第 2 項另就分割設有相同的限制。

機關這一層,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置董事一人至三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本題的甲、乙、丙即是。有限公司裡沒有董事會這個會議體,選項 (C) 所稱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合併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在有限公司裡找不到可以承接的機關。

程序的其餘部分則靠準用。《公司法》第 113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有限公司合併時關於編造表冊、通知及公告債權人並給予異議期間等程序,就是循這一項接到無限公司那一套上去的(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司法》相關規定)。同一考點常見的其他考法,是把出資額換算成表決權來問三分之二是否達成,或是把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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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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