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原設有董事 5 人,於本年度之股東常會變更章程將董事減為2 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此違反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3 人之規定
- B僅一人公司之董事人數可少於 3 人
- CA 公司之董事會職權由董事個別行使
- DA 公司已無董事會
正解 D — A 公司已無董事會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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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不設董事會,以及置董事二人時董事會職權的行使方式。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東常會變更章程將董事減為 2 人,正是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而置董事二人之情形,公司因此已無董事會這個機關。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所定董事不得少於三人,是設有董事會時的人數要求,同法第 192 條第 2 項另開了不設董事會而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之路,本選項把第 1 項當成沒有例外的規定。
- (B)
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得不設董事會而置董事一人或二人者,是依章程規定為之的公司,與公司是不是一人公司無關。
- (C)
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而不是由董事各自單獨行使董事會職權,本選項錯誤。
- (D)
A 公司依章程置董事二人,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即屬不設董事會之公司,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公司須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題幹已明示;
- 要件二,須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A 公司於股東常會變更章程;
- 要件三,董事人數須為一人或二人,A 公司減為 2 人;
- 要件四,人數為二人者,董事會職權之行使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準用董事會之規定。
- 四者對照後,A 公司已無董事會。
記憶點
董事減到二人時,先問章程有沒有寫不設董事會,再問這兩人是用準用董事會的方式運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是原則與例外的關係,本題考的是例外那一邊怎麼運作。
《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這是設有董事會時的組成要求,三人是一個會議體能形成多數決的最低人數。
第 2 項則允許公司依章程不設董事會,並把不設董事會之後的運作分成兩種情形。置董事一人者,該董事就是董事長,董事會的職權由他一個人行使,並明文排除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則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兩者的差別在於:一人是取代,二人是準用。準用的意思是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與利害關係迴避等規定仍然適用,只是把它套在兩位董事身上,而不是讓兩人各自單獨行使職權。選項 (C) 把準用讀成個別行使,正是本題設下的主要陷阱。
要件拆解上,例外的成立需要三個條件同時具備: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董事人數為一人或二人。本題 A 公司於股東常會變更章程,而章程之變更依《公司法》第 277 條第 2 項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題幹把這一段寫成既成事實,考生不必再去計算門檻。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192 條第 3 項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另定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把這兩項與第 192 條第 2 項並列可以看出,董事長的產生方式隨有無董事會而不同:有董事會的走互選,置董事一人的直接以其為董事長。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公司改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或是把董事人數改成三人再問董事會的決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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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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