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擬向法院聲請重整,下列關於聲請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A 公司聲請重整時,應經全體董事之同意
- B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得聲請重整
- C繼續 3 個月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得聲請重整
- D相當於 A 公司負債總金額 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得聲請重整
正解 B — 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得聲請重整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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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重整之聲請權人,以及各類聲請人各自的門檻。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該項所列各款中,一款為:「三、工會。」而《公司法》第 282 條第 3 項所列各款中,一款為:「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A 公司為上櫃公司,該種產業工會得為聲請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本選項所稱全體董事之同意與該項不合。
- (B)
本選項所述之產業工會,與《公司法》第 282 條第 3 項所列之一款逐字相合,本選項正確。
- (C)
《公司法》第 28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中,一款為:「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本選項所稱繼續 3 個月,與該款所定之期間不合。
- (D)
《公司法》第 28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中,一款為:「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本選項以負債總金額為計算基準,與該款所用之基準不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公司須為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A 公司為上櫃公司,該當;
- 要件二,須因財務困難而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題幹已明示;
- 要件三,聲請人須為公司自己或《公司法》第 282 條第 1 項各款之利害關係人;
- 要件四,聲請人為工會者,其類型須合於同法第 282 條第 3 項之款次。
記憶點
重整的聲請人分成公司自己、股東、債權人、工會與受僱員工,各自帶著自己的期間或比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282 條是重整程序的入口,本題問的是誰站得上這個入口。
第 1 項先設定公司自身的條件,再逐款列出得聲請之利害關係人。公司自身的條件有三個:須為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須因財務困難而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A 公司是上櫃公司,屬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題幹又寫明其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擬聲請重整,三個條件都具備。至於利害關係人,該項逐款列出股東、公司債權人、工會與受僱員工四種身分,各自帶著自己的門檻。
公司自己聲請時另有程序上的要求。《公司法》第 282 條第 2 項把決議機關定為董事會,並要求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選項 (A) 把它寫成全體董事之同意,是把特別決議誤讀成一致決。
工會這一款則由第 3 項再作界定,逐款列出企業工會、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以及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選項 (B) 逐字對應其中一款,因此成立。受僱員工那一款的計算方式也有明文,《公司法》第 282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可見立法者對每一類聲請人都給了可操作的計算基準。
聲請之後的程序也值得一併記住。《公司法》第 285 條柱句規定:「法院除為前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法院受理重整聲請後,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業務、財務、資產估價與重建更生之可能性進行調查,並於一定期間內報告法院,這是裁定准否重整的重要依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股東那一款的六個月與百分之十對調成三個月與百分之三,或是把公司債權人的計算基準從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換成負債總額,選項 (C) 與 (D) 正是這兩種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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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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