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公司,今有創投基金 B 欲投資 A 公司 1,000 萬元取得 A 公司之特別股。A 公司所發行給 B 之特別股,下列何者違反公司法規定?
- A無表決權之盈餘分派優先特別股
- B得當選一席董事之特別股
- C就董監選舉,每股有 10 個表決權之特別股
- D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轉讓於他人之特別股
正解 C — 就董監選舉,每股有 10 個表決權之特別股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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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特別股得於章程約定之事項,以及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在監察人選舉時的表決權。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一旦進入監察人選舉,其表決權回到與普通股相同的計算。(C) 之特別股就董事與監察人之選舉,每股都有 10 個表決權,其中監察人選舉的部分與該項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無表決權與盈餘分派優先,分別是《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3 款與第 1 款所得於章程訂定之事項,A 公司得予發行。
- (B)
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見於《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5 款,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予發行。
- (C)
該特別股在監察人選舉時仍主張每股 10 個表決權,與《公司法》第 157 條第 2 項不合,即為所選。
- (D)
特別股轉讓之限制,見於《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7 款,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予發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發行公司須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題幹已明示 A 公司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
- 要件二,特別股之內容須落在《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各款之內,(A)、(B)、(D) 分別落在第 1 款與第 3 款、第 5 款、第 7 款;
- 要件三,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雖為第 1 項第 4 款所許,其在監察人選舉時之表決權另受同法第 157 條第 2 項拘束;
- 要件四,(C) 把監察人選舉一併納入 10 個表決權,與該項牴觸。
記憶點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碰到監察人選舉那一格,要回頭看《公司法》第 157 條第 2 項那一句與普通股相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是特別股的章程記載事項清單,第 2 項與第 3 項則是兩道限制,本題的四個選項剛好分別落在清單與限制上。
清單這一層,本題 (A) 的無表決權與盈餘分派優先、(B) 的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D) 的轉讓限制,分別對應第 1 項的第 3 款與第 1 款、第 5 款、第 7 款,都是章程得訂定的事項。單就這一層看,三種特別股都沒有問題。
第一道限制是主體的限制。《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 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特別股、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特別股、轉讓受限之特別股這幾種設計,在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能使用。本題 A 公司是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 (B) 與 (D) 都站得住;若題幹把 A 公司改成上市或上櫃公司,答案會整個翻轉,這是同一考點最常見的變化題。
第二道限制是事項的限制,也就是第 2 項。複數表決權在董事選舉時依章程發揮作用,一旦進入監察人選舉就被拉回與普通股相同。條文把限制的範圍寫得很窄,只針對監察人選舉這一件事,而不是把複數表決權整個取消。(C) 之特別股把董事與監察人的選舉合併處理,正好踩到這一項。
要件拆解上還有一層常被忽略:第 2 項的射程只及於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同款的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以及第 5 款所定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特別股,該項並未一併處理,讀條文時要把款次與項次一起看清楚。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158 條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該條處理的是特別股的收回,與第 157 條的內容約定是兩件事;另外《公司法》第 159 條就變更章程損害特別股股東權利時,另設有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程序。考題常把收回、轉讓限制與特別股股東會的保護三者混在一起問,分辨的方法是先問問題落在哪一個階段:發行時的內容約定、存續中的權利變更,還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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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