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3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 2 億元,章程規定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A 公司已累積法定盈餘公積達2 億 5 千萬元,今年上半年度虧損 2 千萬元,下半年度盈餘 5 千萬元。下列關於盈餘分派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就本會計年度期中、期末均不能為盈餘分派
  2. B本會計年度不能為盈餘期中分派,會計年度終了後得為盈餘分派,盈餘分派決定權限歸屬董事會
  3. C就本會計年度期中、期末均得為盈餘分派
  4. D本會計年度不能為盈餘期中分派,會計年度終了後得為盈餘分派,盈餘分派決定權限歸屬股東會

正解 D — 本會計年度不能為盈餘期中分派,會計年度終了後得為盈餘分派,盈餘分派決定權限歸屬股東會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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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期中盈餘分派的兩個要件,以及非公開發行公司盈餘分派的決定權限。

正解理由

期中分派仍以有盈餘為前提,《公司法》第 23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A 公司上半年度虧損 2 千萬元,期中即不得分派;年度終了時全年合計為盈餘 3 千萬元,得為分派。至於決定權限,《公司法》第 240 條第 5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該項所授權者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A 公司非公開發行,權限仍在股東會。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A 公司年度終了時全年合計有盈餘,《公司法》第 232 條第 2 項所稱無盈餘之情形並不存在,本選項所稱期末不能分派並不正確。

  2. (B)

    分派權限歸屬董事會者,依《公司法》第 240 條第 5 項須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A 公司非公開發行,本選項錯誤。

  3. (C)

    A 公司上半年度虧損 2 千萬元,依《公司法》第 232 條第 2 項期中不得分派,本選項所稱期中亦得分派並不正確。

  4. (D)

    期中不得分派、期末得分派,權限歸屬股東會,與《公司法》第 232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240 條第 5 項相合,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章程須訂明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公司法》第 228-1 條第 1 項就此設有規定,A 公司已訂明;
  2. 要件二,期中分派以該期有盈餘為前提,A 公司上半年度虧損 2 千萬元,不該當;
  3. 要件三,年度終了以全年計算,虧損 2 千萬元與盈餘 5 千萬元相抵為盈餘 3 千萬元,該當;
  4. 要件四,權限依《公司法》第 240 條第 5 項須公開發行公司始得授權董事會。

記憶點

期中分派先問章程有沒有訂、再問那半年有沒有盈餘;決定權限則先問公司有沒有公開發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盈餘分派這一題要拆成三個問題來答:能不能分、分多少、由誰決定。

能不能分這一層有兩道門。第一道是章程,《公司法》第 228-1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期中分派並非當然可行,須先寫進章程;A 公司的章程已訂明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第一道門通過。第二道是盈餘,《公司法》第 2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同法第 232 條第 2 項再就無盈餘之情形明定不得分派。A 公司上半年度虧損 2 千萬元,這半年沒有可供分派的盈餘,第二道門過不了。

分多少這一層牽涉法定盈餘公積。《公司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A 公司實收資本額為 2 億元,已累積之法定盈餘公積為 2 億 5 千萬元,已達實收資本額,依該項但書不必再提列,全年 3 千萬元之盈餘於完納稅捐後即可用於分派。這一段是題幹刻意給的數字,考生若忽略但書,會誤以為還要先扣百分之十。

由誰決定這一層是本題的關鍵。《公司法》第 240 條第 5 項把以發放現金方式分派盈餘的決定權授權給董事會,而授權的對象在條文裡寫得很清楚,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A 公司既是非公開發行公司,這條授權用不上,盈餘分派仍屬股東會的職權,並須循《公司法》第 230 條第 1 項所定由董事會將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程序。

要件拆解上還可以注意一件事:《公司法》第 228-1 條第 3 項就期中分派另要求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以但書就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之情形設有除外,可見期中分派的計算比期末更為保守。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公司改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答案就會從 (D) 換成 (B);也有把上半年度改成盈餘、下半年度改成虧損,讓期中分派變成可行而期末反而受限。作答時把章程、盈餘、公開發行三個開關逐一撥好,答案自然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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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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