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70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甲,從事違法行為導致公司受損時,股東乙擬自行代表公司向甲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股東乙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而監察人自該請求日起,30 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乙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2. B股東乙須持有公司股份達 1 個月以上,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
  3. C股東乙為公司提起訴訟,裁判費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部分,得暫免徵收
  4. D股東乙為公司提起訴訟,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正解 B — 股東乙須持有公司股份達 1 個月以上,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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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東代表訴訟的持股要件與前置程序,以及裁判費與訴訟代理人之特別規定。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該項所定之持股期間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股比例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本選項 (B) 寫成持有股份達 1 個月以上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期間與比例都與該項不同。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監察人自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該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本選項正確。

  2. (B)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本選項之期間與比例均與之不合,即為所選。

  3. (C)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3 項規定:「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本選項正確。

  4. (D)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原告須為股東,乙為 X 公司股東;
  2. 要件二,須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此為《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之門檻;
  3. 要件三,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並待三十日期間經過而監察人不起訴;
  4. 要件四,起訴後之裁判費與訴訟代理人依同法第 214 條第 3 項與第 4 項另有優待。
  5. 逐一比對後,(B) 的兩個數字都與第 1 項不同。

記憶點

股東代表訴訟的入場券是六個月加百分之一,先請監察人、等三十日,再由股東自己上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214 條的設計是一條帶有前置程序的救濟管道,四個項次剛好對應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資格。第 1 項把門檻設在繼續六個月以上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持股期間的要求在避免臨時買進股份專為興訟,持股比例的要求則在確保原告與公司利益有相當程度的連結。選項 (B) 把六個月改成 1 個月、把百分之一改成 3%,是把本條與其他條文的數字混在一起。

第二階段是前置請求。同一項要求股東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這是因為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原則上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只是監察人不作為時的補充管道,並非與監察人平行的第一手權利。

第三階段是自行起訴。《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三十日的等待期間、法院得命提供擔保,以及敗訴時股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三件事都寫在這一項裡。

第四階段是訴訟上的協助。第 3 項就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的部分定為暫免徵收,第 4 項則允許法院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這兩項都是為了降低代表訴訟的門檻,讓小股東不至於因訴訟成本而卻步,選項 (C) 與 (D) 各自照抄其中一項。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200 條所定之解任之訴,門檻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並須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公司法》第 213 條則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三條的數字與角色很容易互相污染,複習時把它們並排寫出來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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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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