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6%,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9%,而乙公司持有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7%,丙公司又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45%,且三家公司皆知悉彼此持股關係。時值三家公司要選任董監,下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若乙公司欲召集股東會選舉董事時,丙公司行使其所持有股份表決權,不得超過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三分之一
  2. B若甲公司欲召集股東會選舉董事時,乙公司所持有甲公司 19%之股份表決權,得全數行使之
  3. C若丙公司欲召集股東會選舉董事時,乙公司所持有丙公司之股份表決權,得全數行使之
  4. D若乙公司欲召集股東會選舉董事時,甲公司僅得行使其所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三分之一

正解 A — 若乙公司欲召集股東會選舉董事時,丙公司行使其所持有股份表決權,不得超過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三分之一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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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相互投資公司之表決權上限,以及從屬公司所持控制公司股份之表決權。

正解理由

乙公司持有丙公司 37%、丙公司持有乙公司 45%,雙向均達《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1 項所定之三分之一,二者互為相互投資公司,且三家公司皆知悉彼此持股關係。《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丙公司於乙公司之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即受該項三分之一之拘束。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乙、丙互為相互投資公司且皆知悉,丙公司於乙公司股東會之表決權依《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本選項正確。

  2. (B)

    甲持乙 56%,依《公司法》第 369-2 條第 1 項甲為控制公司、乙為從屬公司;《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中,一款為:「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乙所持甲之股份無表決權,本選項錯誤。

  3. (C)

    乙公司於丙公司之股東會同受《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之拘束,不得全數行使,本選項錯誤。

  4. (D)

    乙公司持有甲公司 19%,未達《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1 項之三分之一,甲、乙非相互投資公司,甲公司之表決權不受同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之拘束,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判斷控制從屬關係,甲持乙 56% 超過半數,依《公司法》第 369-2 條第 1 項成立;
  2. 要件二,再判斷相互投資關係,乙丙互持 37% 與 45% 而成立,甲乙因 19% 未達而不成立;
  3. 要件三,相互投資且知悉者依《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受三分之一之拘束;
  4. 要件四,從屬公司所持控制公司之股份依《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無表決權。

記憶點

三分之一決定相互投資與表決權上限,過半數決定控制從屬與股份有沒有表決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關係企業章的三組規定疊在一起:控制從屬關係、相互投資關係,以及表決權的兩種限制。

先看關係的認定。《公司法》第 369-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56%,甲是控制公司、乙是從屬公司。《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以此檢視,乙持丙 37%、丙持乙 45%,雙向都達到,因此互為相互投資公司;甲乙之間雖然甲持乙 56%,乙卻只持甲 19%,未達三分之一,所以甲乙不是相互投資公司。同一組數字在兩條裡有不同的角色,這是本題最容易失手的地方。

再看表決權的限制。第一種限制在《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適用對象是知有相互投資事實的相互投資公司,效果是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三分之一,並以但書把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排除在限制之外。這種限制是雙向的,丙在乙的股東會受限,乙在丙的股東會同樣受限,選項 (A) 與 (C) 就是同一條規則的兩面。

第二種限制在《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適用對象是被持有超過半數的從屬公司,效果更強:它所持有的控制公司股份根本無表決權,而不是限縮到三分之一。乙公司被甲公司持有 56%,乙持有甲的 19% 股份因此無表決權,選項 (B) 說得全數行使並不正確。

知悉這個要件也不可略過。《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2 項就公司已依規定通知他公司,而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不知有相互投資事實的情形,明定其股權之行使不受第 1 項之限制。本題題幹特別寫明三家公司皆知悉彼此持股關係,就是要把這個免除規定關掉。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持股比例調到三分之一上下讓考生自己判斷,或是把通知與知悉的情節加進來考第 2 項;也有把《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2 項所定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超過半數而互為控制從屬公司的情形拿出來問。判斷時先把兩家公司的雙向持股都寫下來,再逐條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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