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承保期間,該房屋因鄰居失火而遭波及,受有 200 萬元之損失,事故發生時房屋實際價值為 1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此保險為足額保險
- B此保險為超額保險
- C保險公司應給付甲 200 萬元
- D保險公司應給付甲 120 萬元
正解 D — 保險公司應給付甲 120 萬元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不足額保險之認定與保險人負擔的比例計算。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77 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本件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事故發生時房屋實際價值為 1000 萬元,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屬不足額保險;損失 200 萬元依該項所定之比例計算,200 萬元乘以 600 萬元對 1000 萬元之比例,保險人應給付 120 萬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足額保險指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物之價值相當,本件保險金額 600 萬元低於價值 1000 萬元,依《保險法》第 77 條屬不足額保險。
- (B)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就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設有規定,本件保險金額低於標的價值,並非超額保險。
- (C)
若給付 200 萬元等於全額填補損失,與《保險法》第 77 條所定之比例計算不合。
- (D)
依《保險法》第 77 條,200 萬元乘以 600 萬元與 1000 萬元之比例得 120 萬元,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為財產保險並發生承保事故,甲之房屋因鄰居失火波及而受損;
- 要件二,比較保險金額與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之價值,為 600 萬元對 1000 萬元;
- 要件三,保險金額不及價值者,依《保險法》第 77 條按比例定保險人之負擔;
- 要件四,代入損失額,200 萬元乘以五分之三為 120 萬元。
記憶點
不足額保險的算式是損失乘以保險金額與標的價值的比例,先把比例定出來再乘損失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物價值之間有三種關係,《保險法》分別設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本題落在其中一種。
第一種是保險金額超過標的價值的超額保險。《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有詐欺與無詐欺的處理方式不同,這是選項 (B) 想引導考生走的方向,但本件保險金額低於價值,用不上這一條。
第二種是保險金額與標的價值相當的足額保險,損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即全額填補,選項 (A) 與 (C) 都是以這種關係為前提。
第三種就是本題的不足額保險。《保險法》第 77 條的計算方式是把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物價值的比例算出來,再以該比例定保險人的負擔。本件比例為 600 萬元比 1000 萬元,也就是五分之三,損失 200 萬元乘以五分之三得 120 萬元。要注意條文寫的是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實務上常見的第一損失保險就是契約另有訂定的情形,題目若加上這一句,答案就會變成全額給付 200 萬元。
與比例分擔配套的還有兩條。《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它把保險金額定位成上限。《保險法》第 79 條第 2 項則就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於保險金額不及標的價值時依第 77 條之規定比例負擔,可見比例原則不只適用於損失本身,也適用於相關費用。
另外,保險標的的價值認定也要注意。《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本題題幹寫的是事故發生時房屋實際價值 1000 萬元,正是不定值保險的算法;若改成定值保險,計算基準就要換成約定價值。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