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其所有之汽車投保車體險及竊盜險,保單上載明:「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 48 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下列關於該條款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有效,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不生效力
  2. B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不生效力,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有效
  3. C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不生效力
  4. D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為有效

正解 A — 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有效,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不生效力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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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契約自訂通知期限之效力,以及以違反通知義務為由約定不負賠償責任之效力。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58 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該條保留了契約另有訂定,保單載明 48 小時內通知即屬之,這一半有效。至於效果,《保險法》第 63 條所定者為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保單卻約定不負賠償責任,等於免除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給付義務。《保險法》第 54-1 條柱句規定:「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該條所列各款中,一款為:「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後半段之約定因而不生效力。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48 小時之約定為《保險法》第 58 條所許之另行約定而有效,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則落入同法第 54-1 條所列之情事,本選項正確。

  2. (B)

    48 小時之約定與《保險法》第 58 條所保留之契約另有訂定相合,本選項稱其不生效力並不正確。

  3. (C)

    本選項把 48 小時之約定一併認為不生效力,與《保險法》第 58 條容許契約另有訂定不合。

  4. (D)

    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免除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3 條所應承受之效果,落入同法第 54-1 條之情事,本選項認為均有效並不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之汽車投保車體險與竊盜險,屬財產保險;
  2. 要件二,通知期限依《保險法》第 58 條得由契約另訂,48 小時之約定合於該條;
  3. 要件三,違反之效果依《保險法》第 63 條為賠償保險人所受之損失;
  4. 要件四,保單改成不負賠償責任,依《保險法》第 54-1 條於顯失公平時無效。

記憶點

約定通知期限這一半可以自由,約定違反後果那一半要回到《保險法》第 63 條與第 54-1 條檢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保單條款其實包含兩個獨立的約定,官方答案把它們拆開來評價,這正是解題的關鍵。

第一個約定是期限。《保險法》第 58 條所定的五日並不是不可變動的,條文自己保留了本法另有規定與契約另有訂定兩個出口。汽車保險的實務上,事故現場的保全與查證需要即時進行,把通知期限縮短為 48 小時有其正當性,這樣的約定落在條文所保留的空間之內,因此有效。

第二個約定是效果。《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立法者對逾期通知所設的效果是損害賠償,而且賠償範圍限縮在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保單把效果改寫成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等於讓被保險人因為遲了幾個小時通知,就喪失全部保險金請求權,這與《保險法》第 63 條所設的比例關係相去甚遠。

《保險法》第 54-1 條就是處理這種落差的條文。該條逐款列出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以及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等情事,並以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為要件,效果是該部分之約定無效。要注意條文寫的是該部分之約定無效,而不是整份契約無效,這正是本題把保單條款切成兩半處理的條文依據。

把兩個層次合起來看:期限的約定是條文自己允許的變動,效果的約定則是把法定效果整個換掉。選項 (B) 與 (C) 誤把期限的約定也一併否定,選項 (D) 則把兩者都放行,只有 (A) 分別給了正確的評價。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 48 小時改成更不合理的期間再問期限本身的效力,或是把條款改寫成逾期通知者保險金減半,讓考生判斷減半是否也落入《保險法》第 54-1 條所列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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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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