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保險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
  2. B為防止道德危險,受益人未經要保人同意不得代要保人繳保險費
  3. C保險契約得約定保費到期未付者,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
  4. D人壽保險因屬長期保險,故保險費皆為分期交付

正解 C — 保險契約得約定保費到期未付者,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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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壽保險保險費之交付方式、由第三人代繳,以及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四個選項各對應《保險法》一個條文。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8 項規定:「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該項所規範者,正是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之情形;既然法律就此種約定之後果加以規定,可知此種墊繳約定為法所容許,選項 C 之敘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人不得起訴請求交付保險費,本選項與該項所載相反。

  2. (B)

    《保險法》第 11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受益人為利害關係人,代繳並未以要保人同意為要件,本選項所加之要件在該條中沒有對應文字。

  3. (C)

    與《保險法》第 116 條第 8 項所規範之墊繳約定相符,為正確選項。

  4. (D)

    《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該條並列一次交付與分期交付兩種方式,人壽保險亦得約定一次交付,本選項之敘述過寬。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契約有墊繳之約定;
  2. 要件二是保單已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墊繳。
  3. 兩者齊備,保費到期未付即由保險人墊繳而契約續存;
  4. 墊繳本息一旦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才準用《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至第 6 項之規定。

記憶點

保險費不能起訴請求,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代繳,墊繳則靠契約約定加上保單價值準備金撐住契約效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116 條第 8 項規定:「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拆開來看有三個要件:其一,契約須有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之約定;其二,須實際發生墊繳而累積本息;其三,須墊繳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齊備,效力停止與復效申請才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所準用的這幾項並不是全部在講停效與復效,其中同法第 116 條第 6 項規定:「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講的是保險人的終止權,讀者引用準用範圍時宜以原文為準。條文之所以要作這樣的準用,正是因為在墊繳本息尚未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前,契約並不因保費未付而停效,這就是本題選項 C 所描述的機制。

二、與停效條文並列對照。同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該項本身即設有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之保留,墊繳約定正是這種另有訂定之典型。兩項並列可以看出,人壽保險處理保費未付的方式是層層遞進的:先有催告與三十日寬限,再有停效與復效,同法第 117 條第 2 項之減額則自帶三個前提:契約須屬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而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須「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且須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三者齊備,保險人始「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而契約終止、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尚有同法第 116 條第 7 項之返還。

三、易混淆條文並列。同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單借款與保費墊繳都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財源,但兩者發動之人不同:借款由要保人主動申請,墊繳則依契約約定由保險人為之。考題常把兩者對調,讀者宜把兩條的主體記牢。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見的考法還有三種:以催告是否合法送達為爭點,對應同法第 116 條第 2 項的送達與交付地點;以復效申請期限為爭點,對應同條第 3 項至第 5 項;以保險費得否訴請交付為爭點,對應同法第 117 條第 1 項。四個方向都是條文字面題,逐條讀過即可作答。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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