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定額給付保險之範圍?
- A實支實付型之醫療保險
- B人壽保險(信用壽險除外)
- C年金保險
- D殘廢保險
正解 A — 實支實付型之醫療保險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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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身保險中定額給付與損害填補兩種給付型態之區別,題目要選出不屬於定額給付保險範圍者。
正解理由
定額給付保險,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依契約所定金額給付,不以被保險人實際受有多少損失為準。《保險法》第 101 條規定:「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 135-1 條規定:「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兩條都把給付綁在契約所定之金額上。相對地,實支實付型之醫療保險以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為給付上限,回到《保險法》第 1 條第 1 項所稱之損害填補,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實支實付型之醫療保險以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核給,給付金額隨實際損失浮動,不屬定額給付,為本題答案。
- (B)
人壽保險依《保險法》第 101 條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屬定額給付。
- (C)
年金保險依《保險法》第 135-1 條係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屬定額給付。
- (D)
殘廢保險所保障者為身體機能之減損,《保險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該項所定之給付為保險金額,不隨實際支出浮動,屬定額給付。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給付金額由何者決定:契約事先約定者為定額給付,實際損失決定者為損害填補。
- 要件二,人壽保險(《保險法》第 101 條)、年金保險(第 135-1 條)、傷害保險(第 131 條第 1 項)的給付額度都繫於保險金額或契約所定之一定金額,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則憑單據核付,落在損害填補一側。
記憶點
條文把給付綁在保險金額或契約所定金額的,是定額給付;要拿單據來核實支付的,是損害填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種給付型態的法律基礎。《保險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這是損害填補的原始定義。但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與身體,並無市價可資估計,於是法律在人身保險各節改用另一種寫法:《保險法》第 101 條寫的是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同法第 135-1 條寫的是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則只寫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四條的用語並不一致:依照契約四字不見於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給付客體寫成一定金額的則只有同法第 135-1 條;但四條的共同點是把給付額度綁在保險金額或契約所定之金額上,而不是綁在被保險人實際受有之損害上。定額給付與損害填補之分,就是從這一點與同法第 1 條第 1 項損害賠償定義的差異長出來的。
二、醫療保險為何會分成兩型。醫療保險在《保險法》的體系位置屬健康保險。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規定:「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條文本身並未強制採取何種給付方式,因此實務上發展出兩種商品:日額型按住院日數乘以約定日額給付,屬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型則憑醫療費用收據在限額內核實給付,回到損害填補的邏輯,並因此衍生複保險與比例分攤的爭議。本題把實支實付型單獨挑出來,考的正是同一種保險可能分屬兩種給付型態。
三、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定額給付與損害填補這組概念,《保險法》並未以條文明白定義,而是由學說與實務從各節的給付用語歸納而來;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定,更是釋字與最高法院見解長期爭論的題目。因此本題雖然可以靠條文用語推得方向,最終的分類仍帶有解釋成分,作答時應以四個選項的相對關係定案,而非期待在條文裡找到實支實付四個字。
四、版本上的一個細節。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保險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用之語已是失能,而選項 (D) 仍沿用殘廢一語,這是修法後用語變更而考題文字未同步的常見情形,作答時應以其所指之身體機能減損保障來理解,不必因用語不同而排除該選項。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相同概念還會以下列方式出現:問人身保險有無代位權,答案繫於定額給付性質;問傷害保險可否複保險;問人壽保險是否適用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攤。掌握給付型態的分類,這些延伸題都能一併處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