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其所有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保險期間內發生火災,房屋遭受部分損失,被保險人為確定損失,委請公證人出具公證報告,支出公證費用 5 萬元。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支付公證費用,A 保險公司拒絕。其拒絕是否有理由?

  1. A有理由,因契約已明確約定公證費用各自負擔
  2. B有理由,因公證費用非承保範圍
  3. C無理由,因保險法明文被保險人證明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4. D無理由,因由被保險人負擔公證費用之約定,違反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無效

正解 A — 有理由,因契約已明確約定公證費用各自負擔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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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法》第 79 條所定證明及估計損失之必要費用由誰負擔,以及該條所設之契約另訂保留。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該項在課予保險人負擔義務的同時,保留了契約得為不同訂定的空間。本題契約已約定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各自負擔自己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此即該項所稱之契約另有訂定;甲委請公證人所生之 5 萬元依約應由甲自負,A 保險公司拒絕支付即屬有據,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契約既已就公證費用另為約定,即落入《保險法》第 79 條第 1 項所保留之契約另有訂定,拒絕支付有理由,為正確選項。

  2. (B)

    《保險法》第 79 條第 1 項已把證明及估計損失之必要費用列為原則上由保險人負擔之項目,本題得以拒絕的理由在於契約另有訂定,而不在於該費用不在承保範圍。

  3. (C)

    本選項只讀了《保險法》第 79 條第 1 項的前半而略去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之保留,結論因此相反。

  4. (D)

    《保險法》第 54-1 條規定:「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該條以顯失公平為共同要件;本件約定雙方對稱,難認顯失公平。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費用是否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本件公證報告費用符合。
  2. 要件二,契約有無另有訂定:有。
  3. 要件三,該約定是否依《保險法》第 54-1 條顯失公平而無效:雙方對稱,否。

記憶點

《保險法》第 79 條的重點不是誰負擔,而是第 1 項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的雙層結構。《保險法》第 79 條共兩項。第 1 項先設原則:證明及估計損失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理由是這類費用是為了確定保險人自己的給付義務而支出,本應計入保險人的成本。但同一項立刻加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把這個原則交由當事人以契約調整。《保險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處理不足額保險時費用如何分攤。本題只用到第 1 項,而勝負完全押在那個保留句上。

二、留有開口的條文與不留開口的條文。判斷一條規定可不可以用契約調整,最直接的作法是看該條自己有沒有留下開口。《保險法》第 79 條第 1 項留了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本題的約定即落在這個開口之內。相對地,《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該項通篇沒有任何交由契約另定的保留,效果直接寫成無效。兩條並列閱讀,可以看出立法者是用有沒有保留句這個外觀特徵,來標示哪一條容得下當事人的安排。

三、《保險法》第 54-1 條的把關方式。即使條文容許以契約變更,變更後的約定仍要通過《保險法》第 54-1 條的檢驗。該條所列四款情事並非只要命中即無效,而是要合併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之判斷。本題的約定是雙方各自負擔自己委請公證所生之費用,權利義務對稱,並未單方加重被保險人負擔,故不落入該條的射程。命題者把 (D) 設計成援引《保險法》第 54-1 條的陷阱,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該條讀成只要對被保險人不利就無效。

四、本題的實務背景。火災保險理賠中,被保險人為證明損失自行委請公證公司出具報告,與保險人為核定損失自行委請公證公司,是兩件常見而費用歸屬經常爭執的事。保險契約條款通常會就此明訂各自負擔,本題的事實設定即取材於此。這一層屬於契約解釋與商業實務,條文本身只提供了容許約定的授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還可能結合不足額保險出題,問公證費用是否按比例分攤,此時應回到《保險法》第 79 條第 2 項所指之比例負擔;也可能結合複保險,問數保險人間費用如何分擔。掌握第 1 項的原則與保留、第 2 項的比例分攤,即足以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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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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