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於 8 月 20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其在 7 月下旬即已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對本次股東臨時會進行公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股東甲自行書寫委託書委託乙出席股東會,惟由於未用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所以乙不得代理出席本次股東會
  2. B股東丙主動用 A 公司印發的委託書委託好友丁出席股東會,但因丁不具股東身分,所以不得為丙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3. CA 公司對持有記名股票 800 股的戊雖未寄發本次開會通知,但戊不得以此主張 A 公司召集程序違法
  4. DA 公司應編製年報,於本次股東會分送股東

正解 C — A 公司對持有記名股票 800 股的戊雖未寄發本次開會通知,但戊不得以此主張 A 公司召集程序違法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臨時會的召集通知方式、委託書與代理人資格,以及年報應於何種會議分送。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6-2 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戊持有記名股票 800 股,未滿一千股;A 公司於 7 月下旬即就 8 月 20 日之股東臨時會公告,距開會日在十五日以上,符合該條所定之公告方式。戊自不得以未收到個別通知為由主張召集程序違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177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項本文要求的是出具委託書並載明授權範圍,未以公司印發之用紙為要件;公開發行公司則依該項但書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A) 逕以用紙來源否定代理權,於本文並無依據。

  2. (B)

    《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所設之限制,是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代理表決權的數量上限,而不是要求代理人本身具有股東身分,本選項的推論失其依據。

  3. (C)

    戊持股未滿一千股,A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26-2 條以公告方式召集,程序並無違法,為正確選項。

  4. (D)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該項指定的場合是股東常會,本題召開的是股東臨時會。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 公司為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
  2. 要件二,戊持股未滿一千股。
  3. 要件三,臨時會之公告須於開會十五日前為之,7 月下旬公告即符合。

記憶點

未滿一千股的股東可以用公告代替通知,常會三十日、臨時會十五日;年報在常會分送。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公告代替個別通知的立法理由。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動輒數萬,對持股極少的股東逐一寄發開會通知,成本與效益顯不相當。《證券交易法》第 26-2 條因此為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的股東開了一個例外,允許以公告方式為召集通知,但把公告的時點提前:股東常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十五日前。《公司法》第 172 條第 3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兩者的日數相同,差別在於通知的方法由個別送達改為公告。

二、委託書規範的兩層結構。《公司法》第 17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但書則把公開發行公司交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實際運作上,公開發行公司的委託書另受《證券交易法》第 25-1 條所授權訂定之規則規範,該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委託書的格式與表決權不予計算的情形,要到該授權規則裡才找得到具體規定,這是本題選項 (A) 與 (B) 背後的制度背景。

三、年報的分送場合。《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4 項把年報綁在股東常會,理由是年報的內容以年度財務與營運資訊為主,與同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時程相配合。股東臨時會通常是為特定議案而召開,並無分送年報的必要。命題者把公司設定為 8 月 20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常會與臨時會的義務互相搬移。

四、要件拆解。本題選項 (C) 的檢驗順序是三步:其一,公司是否為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其二,該股東持股是否未滿一千股;其三,公告是否在法定期間之前為之。三步都符合,召集程序即無瑕疵,股東自不得依《公司法》關於召集程序違法之規定訴請撤銷決議。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相關變形包括:把戊的持股改成一千五百股,此時公告即不足以取代通知;把公告時間改成 8 月 10 日,此時未滿十五日;把會議改成股東常會,此時年報的分送義務就會發生。三個變數各動一次,四個選項的正誤就全部改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8 年 商事法

→ 看 108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