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本卷 70 題

經營食品業之非上市櫃的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設置董事 9 名,其全體董事依規定應合計持有 A 公司股票至少 450 萬股。今年 A 公司改制,修改章程自願設置三分之一比例的獨立董事,因此,今年董事改選後,設有甲等 6 名非獨立董事,以及乙等 3 名獨立董事。下列關於全體董事持股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加計 3 名獨立董事持股後之全體董事最低持股數不得低於 360 萬股
  2. B若甲轉讓持股造成全體董事持股不足法定最低額,則應由甲等 6 名非獨立董事一起補足
  3. C主管機關派員查核甲之持股,若甲拒不配合辦理,其將有刑事責任
  4. D若 A 公司不再設立監察人而改設審計委員會,則原全體監察人之最低持股數應加計在全體董事的最低持股數中

正解 B — 若甲轉讓持股造成全體董事持股不足法定最低額,則應由甲等 6 名非獨立董事一起補足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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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全體董事最低持股成數的計算與補足,以及查核不配合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成數如何計算、不足時由誰補足,均由同條第 2 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定之,《證券交易法》就此未設明文。本題全體董事持股不足法定最低額時之補足義務人,即依前開授權規則認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本選項爭執的是獨立董事持股應否加計入全體董事最低持股數,以及加計後之數額。這兩件事都定於前開授權規則,《證券交易法》就此未設明文,其當否應依該規則認定。

  2. (B)

    全體董事持股不足時之補足義務人,同定於前開授權規則,為正確選項。

  3. (C)

    違反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有關通知及查核之規定者,見《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8 款,該項柱句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效果是行政罰鍰,本選項寫成刑事責任,性質有誤。

  4. (D)

    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對全體董事與全體監察人二者用的是「各不得少於」,本即分別計算;改設審計委員會後,並非把原全體監察人的最低持股數加計到全體董事身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 公司適用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
  2. 要件二,成數之算法,包括獨立董事應否計入,定於前開授權規則。
  3. 要件三,甲轉讓致持股不足,補足義務人依前開授權規則定之。

記憶點

董監持股成數在主管機關的規則裡;法律只寫董事與監察人各不得少於一定成數,違反查核規定是罰鍰而非刑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授權立法的典型。《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共兩項:第 1 項寫原則,全體董事與全體監察人所持記名股票各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第 2 項寫授權,成數與查核實施規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本題所爭執的成數多少、獨立董事算不算、不足時誰補,都落在授權規則裡,而不是寫在法律條文裡;至於董事與監察人是否分開計算、違反查核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8 款自己有文字可據。遇到這種寫法,讀者要建立的第一個判斷是:答案不在條文中,必須另外記住規則的內容。

二、各不得少於的意思。第 1 項用的是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一定成數。這個各字表示董事與監察人是兩個各自獨立的計算群組,不是合併成一個總數。理解這一點,選項 (D) 的錯誤就很清楚:既然原本就是分開計算,改設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後,也不會發生把監察人那一份倒進董事這一份的效果。

三、獨立董事在持股規範上的位置。《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5 項規定:「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這一項雖然處理的是持股轉讓的解任效果,方向卻與本題一致:法律並不期待獨立董事以持股表彰其對公司的承諾,因此在持股相關的規範上把獨立董事與一般董事分流。至於全體董事最低持股成數如何計算、獨立董事應否計入、不足時由何人補足,《證券交易法》就此未設明文,均定在前開授權規則之中,須依該規則認定。

四、罰則的性質。《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8 款把違反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有關通知及查核之規定列為罰鍰事由,而該項柱句所定之效果是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按次處罰。這是行政秩序罰,與證券交易法罰則章中另以有期徒刑、罰金為法律效果的犯罪類型,在性質上分屬兩個層次。選項 (C) 把行政罰說成刑事責任,是本題最容易靠條文直接排除的一項。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相關變形包括:把董事人數改成不同席次以測驗成數計算;把持股不足的原因改成公司增資而非董事轉讓;把查核不配合改成未依規定通知。作答時先確認爭點落在成數計算、補足義務還是罰則,再決定要看授權規則還是看《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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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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