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的敘述,何者正確?

  1. A普通股股票在創櫃板募集及發行時,不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得為之
  2. B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行之新股,若僅由員工及原股東分認時,不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得為之
  3. C上市公司募集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應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再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方得為之
  4. D發行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按認股人或應募人之合理請求,負有交付公開說明書的義務

正解 A — 普通股股票在創櫃板募集及發行時,不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得為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有價證券募集發行的申報生效原則,以及公司債決議機關與公開說明書交付義務。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創櫃板股權籌資之免申報生效制度,《證券交易法》就此未設明文;(A) 所述普通股股票於創櫃板募集及發行不須申報生效,與該制度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本選項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採申報生效原則,而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創櫃板股權籌資之免申報生效制度,《證券交易法》就此未設明文。

  2. (B)

    本選項錯誤。未上市、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仍是《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稱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縱新股僅由員工及原股東分認,仍應依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申報生效。

  3. (C)

    本選項錯誤。《公司法》第 246 條第 1 項把募集公司債定為董事會決議事項,對股東會所負者是報告義務,並非以股東會決議為要件。

  4. (D)

    本選項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交付公開說明書,是發行人應主動先行履行的義務,不待認股人或應募人提出合理請求。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B) 的新股發行與 (C) 的公司債募集均屬之。
  2. 要件二,須申報生效:(B) 未落入《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指的私募程序。
  3. 要件三,應先交付公開說明書:(D) 另加合理請求的條件,與《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不同。

記憶點

募集發行以申報生效為原則,而《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各自設有除外的情形;公司債由董事會決議、向股東會報告;公開說明書先行交付,不待請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該項把申報生效設為原則,並把除外的情形寫在項內。《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由此可知,股票有沒有上市、有沒有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並不是申報生效義務的分界;分界在有沒有落入該項所指的私募程序。

私募的要件寫得相當具體。《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拆成要件,其一是股東會的出席與表決權門檻,其二是應募對象限於該項各款所列之人。單純由員工及原股東分認,並不當然滿足這兩項要件,(B) 因而不能因分認對象特定就免除申報生效。

就 (C),《公司法》第 24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公司法》第 24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議門檻設在董事會,股東會的角色是受報告。與之並列而易混淆者為《公司法》第 24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下列事項,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之:」該項處理的是應載明事項與辦理程序,與決議機關是兩件事。

就 (D),《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交付義務違反的效果是損害賠償;體例上與《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虛偽或隱匿的賠償責任並列,一個管有沒有交付,一個管交付的內容真不真實。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申報生效與核准制對調,把募集公司債寫成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或把公開說明書的交付時點挪到認購之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8 年 商事法

→ 看 108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