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公告申報業經會計師甲簽證但主要內容仍有虛偽不實之財務報告,投資人因相信該不實之財務報告內容,而於證券市場買入 A 公司股票遭受損失,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該不實財報經甲簽證,故 A 公司無庸負賠償責任
- BA 公司之會計人員乙如係依董事會之指示編製財務報表並簽名時,乙無庸負賠償責任
- C因該不實財報經甲簽證,故 A 公司之財務經理丙除有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 DA 公司之董事長丁如無法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合理確信經甲簽證之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時,即須負賠償責任
正解 D — A 公司之董事長丁如無法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合理確信經甲簽證之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時,即須負賠償責任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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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財務報告不實的民事賠償責任主體,以及發行人與其負責人、職員在免責要件上的差別。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董事長丁為發行人之負責人,落在同條第 1 項第 1 款,其責任以舉證免責為構造:不能完成該項所定之舉證時即須負賠償責任,(D) 所述與此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2 項把發行人擺在免責之外,A 公司為發行人,不因財務報告經會計師甲簽證而免負賠償責任。
- (B)
本選項錯誤。乙曾在財務報表簽名,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發行人職員;是否依董事會指示編製,不在該款要件之內。
- (C)
本選項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2 項所定的免責要件是舉證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不是以有無重大過失為分界,財務經理丙不因財報經簽證而免責。
- (D)
本選項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2 項,董事長丁不能完成該項所定之舉證時,即須依同條第 1 項對善意取得人負賠償責任。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標的為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A 公司之財報屬之。
- 要件二,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題幹已寫明。
- 要件三,責任主體:A 公司為發行人,丁、丙為負責人,乙為曾簽名之職員。
- 要件四,免責:除發行人外,其餘之人得依《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2 項舉證免責。
記憶點
財報不實的賠償責任裡,發行人被擺在舉證免責之外;其餘責任主體須自己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會計師簽證不是他們的免責事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把柱句拆成要件:其一,標的是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其二,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其三,請求權人為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其四,責任主體依各款定之。本題把 A 公司、董事長丁、財務經理丙與會計人員乙分別擺進第 1 款與第 2 款,再用第 2 項的免責要件分出責任輕重。
會計師的責任另有其基礎。《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3 項規定:「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可見會計師簽證所生的是會計師自己的責任,並不因此把發行人或其負責人的責任移走,(A) 與 (C) 的共同錯誤正在這裡。責任分擔則見《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發行人在此再一次被擺在除外之列。
易混淆的是公開說明書不實。《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兩者的責任主體寫法相近,規範對象一為財務報告、一為公開說明書。而《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它是《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1 項所指的行為規範。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發行人也寫成得舉證免責,把職員的簽章要件略去,或把會計師的責任與發行人的責任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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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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